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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的几个问题 答梅国勋等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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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15
第3版()
专栏:人民园地

  关于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的几个问题
答梅国勋等问
一、土地改革后的地区是否还有地主阶级、地主、贫雇农以及阶级斗争?
问:我们在学习土地改革文件中,有几个问题不明白。我们的问题是:土地改革后是不是就算消灭了地主阶级?如果说是的,为什么在土地改革前的地主,土地改革后仍叫地主?那么在这些地区是否还有阶级斗争?土地改革后的农村,是否还有贫雇农存在?以上问题希予解答。
梅国勋
答:土地改革之后,作为封建与半封建剥削者的封建地主阶级是被打倒了。但,地主本人的成份在一定时间内还是存在的。因为由地主变成劳动人民,需要经过五年的劳动改造。同时小土地出租者也是允许存在的,但这种人的剥削是极有限度的,在整个农村经济中不可能起大作用,与土地改革前的地主剥削大不相同。土地改革之后,作为整个阶级来说,在农村中,已没有农民阶级对地主阶级的对立了,但是地主阶级对土地改革的抵抗破坏和对农民的反攻,是会很激烈的,这个斗争也不是一下子就可以结束的。至于在思想上这种斗争还要继续到一定时期的。而这种激烈的斗争有时还通过各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同时由于富农经济的存在,富农和雇农间的阶级斗争仍然是存在的,但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权下,富农和雇农的斗争是可以在发展生产的大前提下,根据劳资两利原则加以适当解决的。
此外,土地改革后,相当时期仍然会有贫雇农的。首先,翻身后的贫雇农,在一定时间内其成份是不易改变的。其次,土地改革之后还可能发生新的贫雇农,因为,有些农民因生活条件比较不利,或者不努力生产,或不善于经营,或者遇到某些不可抗拒的打击,他们的经济就不能发展,而逐渐地贫困下来,而其中有一部分就不能不受人剥削而变为新的贫农或雇农。这种情况,即在新民主主义的社会里也是很难避免的,而且是被允许的,不可怕的,因为这种情况不可能改变新民主主义的农村经济的基本形态及其发展前途。再其次,在保存富农经济的情况下,某些地区会产生不能充分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的现象;国家虽可用贷款等方式帮助农民,但农村中部分贫雇农仍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
二、土地改革完成后是否仍会出现土地再一次集中、农民失去土地的情况?
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中规定,在土地改革完成后,人民政府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试问:这样会不会再一次引起土地的集中,而使许多农民失去土地?
答:就一般的规律说,在土地私有制未经废除之前,土地所有权变动的现象总是可能发生的。中国现阶段的土地改革,只是没收了封建地主的私有土地,并没有没收农民的私有土地。从地主没收来的土地,一般的又都是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京郊除外)。那么,一部分农户由于目前还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或经营不善、迁移、转业等原因,会出卖或出租自己的土地。另外一部分农户由于人口增多、劳动力增多、或经营得法、有了盈余,也会承租或购买土地。也有一些资本家会在经营农业生产有利之时,投资购买或承租土地。
但是,在土地改革后的土地所有权的变动,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形成大规模的土地集中。原因是:领导土地改革的不是资产阶级的政权,而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这个政权一方面为了消除地主对农民的苛重剥削,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实行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改革政策;一方面在土地改革以后,又进一步组织与领导农民实行合作、互助,并由国家进行贷款与在肥料、种籽、农具、农药等方面给予大力扶助,同时又实行合理负担政策,使农民一般不至因生产中的困难而像过去一样去接受高利贷或其他形式的剥削,重新丧失土地。对于水旱等天灾,政府也要进行可能的救济与预防,使其为害的范围缩小,为害的程度减轻。对于捐税与物价,国家会逐步地使它调整得更加合理,使农民不致像在地主资产阶级统治下那样负担不合理的苛重捐税。这样,各种迫使农民丧失土地、走向破产的最主要原因消除了,封建性的或资本主义性的大规模土地集中就成为不可能。请看东北与华北解放区土地改革后农民生活普遍上升的情形,即可明了。
自然,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分散的情况,经过相当时期后,又要改变的。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教育下,广大农民必然会通过实际的生产经验认识这种分散的土地私有制度还不是最好的制度。原因是分散的农民无力充分施用肥料,也不能大量利用进步的机器和设备,使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与农民生活的改善都有其一定的限度。只有走农业集体化的道路,像苏联的集体农庄那样,才能给生产力的发展与农民生活的提高开辟无限远大的前途。那时候土地也是集中了,但那和封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集中是有本质上的不同。后者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集中在少数地主的手里,而前者则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农民用集体方式来从事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这是新中国农业生产的远景。
三、关于征收寺院与教堂在农村中的土地问题及其他
问:土地改革法中所规定的征收寺院与教堂在农村中的土地,包括那些教堂与寺院?
张济武
答: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一般地区,征收寺院与教堂在农村的土地,包括一切寺院与教堂在内。只是“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的同意下,得酌予保留。”就是说,在处理清真寺的土地问题时,应征求当地回民的意见;如果当地回民同意保留清真寺的土地,可以酌予保留,不加分配。至于少数民族地区则又当别论。
问:在土地改革中,没收及分配地主在乡村中的多余房屋时,是否连屋内的家具一起原封不动的没收、分配?如果是,那么每间屋内的家具多少与好坏相差很大时,怎么处理? 何殷初
答:房屋中的家具应随房屋没收分配,但为了使用方便,彼此可作合理的调整。
问:土地改革法第四条为什么规定“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其所指“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是指的那些?如兼营纱厂的地主的棉田,以及兼营面粉厂的地主的麦田,是否属于此类?
答: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乙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其(指地主——编者)工商业及与工商业相连的厂屋、店铺、住房、财产等不没收。”显然,土地改革法第四条所指“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即政务院颁发划阶级文件中所指厂屋、店铺、住房等所占土地。你所说兼营纱厂的地主棉田,及兼营面粉厂的地主麦田,是地主进行封建剥削的工具,不属于“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的范围,当然不在“不得没收”之列,而应当在没收之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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