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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有关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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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8-29
第6版()
专栏:答读者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有关情况
问:8月24日报载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决定。请问这个公约和议定书有哪些规定,我们为什么要声明对其中的一些条款予以保留?
 ·郭志·
答:《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是由《联合国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代表会议》于1951年7月28日制定通过、1954年4月22日生效的。到今年2月份已有89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共含7章46条,主要内容是对有关难民的地位问题,包括“难民”一词的定义、难民的法律地位、难民可以享受的保护等问题作出规定。按《公约》第一条规定,难民是“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在法律地位上,他们的个人身份受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在就业、福利和行政措施方面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他们所承担的义务,按《公约》第二条规定,“一切难民对其所在国负有责任,此项责任特别要求他们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另外,《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是联合国大会通过后于1967年1月31日开放供各国加入,于同年10月4日生效的。到今年2月份已有85个国家加入了该议定书。议定书对《公约》中关于只适用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难民的规定作了修改,将“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和“由于上述事情”等字删除,扩大了《公约》适用的范围。这是其基本内容。
我国对《公约》第14条后半部分、第16条和《议定书》第4条作出保留。
《公约》第14条“艺术权利和工业财产”规定:“关于工业财产的保护,例如对发明、设计或模型、商标、商号名称,以及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难民在其经常居住的国家内,应给予该国国民所享有同样的保护。他在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应给以他经常居住国家的国民所享有的同样保护。”这一问题涉及到世界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我国虽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但对有关的公约却尚未加入,该条后半部分涉及其他国家的规定,我国不一定能全部接受,所以提出保留。
《公约》第16条“出席法院的权利”第(三)款规定:“难民在其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内,就第(二)款所述事项,应给以他经常居住国家的国民所享有的待遇。”这里所说第(二)款所述事项系指有关出席法院的事项包括诉讼救助和免予提供诉讼担保在内,其他国家的诉讼条例我国不一定能全部接受,所以提出保留。
《议定书》第4条“争端的解决”规定:“本议定书缔约国间关于议定书解释或执行的争端,如不能以其他方法解决,应依争端任何一方当事国的请求,提交国际法院。”我国一贯未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而且也不主张只要一方请求即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所以对此条提出保留。
·姚法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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