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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失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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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9-07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款写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根据此规定,过失犯罪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种过失叫做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如,某医院的护士甲负责给乙、丙两位病人打针,乙是注射青霉素,已经打了试验针;丙是注射庆大霉素。护士甲工作时精神不集中,拿了青霉素药针没有认真辨认,就给丙注射上了。丙对青霉素有严重过敏反应,注射后立即发生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不幸事故的发生,显然是由护士工作不负责任,也就是疏忽大意引起的,这个护士构成了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疏忽大意构成的过失罪,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犯罪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事前没有想到,但应该想到,而且应该防止,不过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想到并加以防止。了解这个特点非常重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人应当还是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判断这个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犯了过失罪。但是,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就不能认为是犯了过失罪。例如,汽车司机甲,驾驶汽车按照正常的速度和正常的线路,在马路上行驶,突然一个骑自行车的女青年乙,因不慎而摔倒在汽车前方很近的地方。司机发现这一异常情况之后,立即紧急刹车,但因距离太近,车子无法停住,将这个女青年当场轧死。在这个交通事故中,司机有没有什么责任呢?换句话说,司机是不是应当预见,并且避免这一事件的发生呢?从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看,女青年突然摔倒在汽车面前,这是司机所无法预见的。因此,这个司机没有过失。对这个女青年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这种过失,叫做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甲是一个很有经验的拖拉机手,一天,他开拖拉机下地,看到青年乙正在路边行走,就想和乙开玩笑,故意将拖拉机紧贴乙的身边往前开,企图把乙吓唬一下。他自以为技术高明,不会把乙撞倒。可是,由于道路泥泞,拖拉机突然打滑,不幸将乙挂倒轧死。在这个案件中,甲就是属于过于自信而构成了过失犯罪,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较,在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在故意犯罪中,犯罪分子都是明知故犯;而在过失犯罪中,犯罪的人并不是有意识要去犯罪,主要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与责任心而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般说来,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这就是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
正因为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在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上有明显的不同,所以,对这两种犯罪的处理也不一样。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过失行为只有危害结果比较严重,而且法律作了明文规定的,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犯罪所规定的刑罚也有明显的区别。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我们决不能因为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就可以忽视过失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必须看到,有的人虽然是由于过失,但他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例如,1982年5月28日,锦州铁路局大虎山工务段兴隆店养路工区工人,在该处做无缝线路补修作业时,擅离岗位,到附近去吃冰棍,以致当193次快车通过该地时撞上起道机,引起列车脱轨颠覆事故,死亡3人,受伤147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70余万元。因此,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粗心大意,不顾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以致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必须坚决予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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