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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京举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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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9-11
第4版()
专栏:

研究经济立法规划 探讨经济法有关理论
首次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京举行
彭真同志说,形势要求我们尽快抓紧制定各种经济法规;要成熟一个搞一个,能制定一部分的先制定出一部分;不成熟的,先搞大纲、草案,逐步完备起来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第一次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于9月2日到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几年来经济法制工作的经验,讨论研究了经济立法的五年规划,探讨了经济法的有关理论问题。
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同志到会讲了话。彭真同志指出:经济法是一系列法规中极为重要的法规,是直接反映经济基础的,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形势要求我们尽快地抓紧制定各种经济法规。要成熟一个搞一个,能制定一部分的先制定出一部分。不成熟的,先搞大纲、草案,逐步完备起来。
据会议上反映的材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法制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进展很快。从1979年到现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11个法律和法令。国务院颁布和批准颁布的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80多个经济法规。另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还直接颁布了一大批经济法规。这些法规实施后,已收到了初步的成效。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经济司法工作也在逐步展开,经济司法机构逐步建立起来。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到198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293个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都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各级经济检察机构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代表们认为,领导重视经济法制工作,是搞好经济法制工作的关键。近几年来,有不少主要领导同志把经济立法、执法工作作为一项大事来抓,有力地促进了经济法制工作的开展。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21个部、委建立或确定了主管经济法规的机构。实践证明,机构健全的,经济立法工作就搞得有成效。
为了分别轻重缓急,集中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一批重要的经济法规,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与会同志充分讨论研究了《1982—1986年经济立法规划(草案)》。这次会议提出,下一步应搞好地方立法的规划工作。
代表们还讨论了有关经济法理论以及经济法人才的培养、经济法的宣传、出版等方面的问题。
这次会议是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主持召开的。来自28个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司法部门、法学研究等单位的20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附图片)
彭真同志会见出席第一次全国经济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的代表。
 新华社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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