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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决定对部分价格较高消费品开展“提前付货、分期收款”业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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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9-11
第4版()
专栏:

商业部决定对部分价格较高消费品开展“提前付货、分期收款”业务
据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商业部9日给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部分工业品开展“提前付货、分期收款”业务。
通知说,为了扩大工业品销售,满足城乡人民需要,特别是一些收入较低的消费者的需要,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日用工业品开展“提前付货、分期收款”的业务。实行这一办法的品种,主要是一部分价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收录音机、高档收音机、高档乐器、高档照相机、洗衣机、电冰箱。
关于收款办法通知中规定,凡实行“提前付货、分期收款”办法的商品,在付货时应首先一次收取相当于售价30%左右的货款,其余部分再采取按月平均、分月收款的办法。分期收款的期限,一般可定为半年或一年,有些价格过高的品种,如彩色电视机、大规格电冰箱等,可以适当放长一些。
销售对象,主要是机关、团体、厂矿、企业、事业、部队、学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工会出面组织,并负责按期代收货款。商业企业可以给组织购货的单位一定的手续费,在商品流通费中开支。实行这一办法的商品价格均按现行零售价出售。
在分期收款期间遇到统一调整商品零售价时,属于提价商品,仍应维持原价不变。属于降价商品,降价前按原价,降价后未交款部分按新价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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