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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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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9-13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八)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分别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作了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谈谈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不管他造成了多么大的损害,也不能当作罪犯来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不到法定年龄的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一个人要具备辨别是非、辨别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能力,不到一定的年龄是不行的。年龄幼小的儿童还不能正确地认识周围的事物,也根本不可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去支配自己的行动,因此,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是不适当的。
那么,一个人要达到什么年龄才算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呢?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十四条作了具体规定。
(一)不满十四岁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他们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作,不仅是为了教育他们本人和其他青少年,而且也是为了防止他们沿着犯罪的道路继续滑下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害。但是,也必须看到这些人毕竟年龄还小,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还有限,容易作出一些越轨的事情来。因此,对他们的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只要不属于上述那些严重的犯罪,就不应当采取定罪判刑的办法来处理。我国《刑法》把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所应该负担的刑事责任仅仅限制在少数几种严重犯罪的范围内,是完全必要的和适当的。
(三)已满十六岁的人,对自己所实行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满了十六岁的人,无论在体力和智力方面都有了相当的发展,具备了分辨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论他们犯了什么罪,都应当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四)对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的腐蚀,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成年的犯人,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因此,对他们的犯罪,不能放任不管,但也不能不与成年的犯人有所区别。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它既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青少年的关怀。
必须指出,有少数青少年法制观念非常淡薄,自以为干什么坏事都不犯法,这种想法不仅是错误的,也是很危险的。实际上,凡是到了法定年龄的人,犯了法就要依法受到追究。尤其是对于那些动不动就捅刀子杀人的、强奸妇女和幼女的,以及犯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更要受到比较严厉的制裁。即使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决不是说可以不问不管。《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还要负责赔偿。
其次,谈谈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有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备这种能力,是一个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就自然具备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人的这种能力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遭到一定破坏,或者完全丧失。例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他的精神可能完全失去常态,不能辨别是非善恶,也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于这种丧失责任能力的人,显然是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要确定一个人有无责任能力,以及对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注意掌握两点:第一,在实行危害行为的时候,这个人是否确实处于精神失常的状态;第二,他的精神病是否确实达到了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为了查明以上两点,应当由法医或者精神病医生进行专门鉴定,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于某些装疯卖傻、企图逃避罪责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揭穿,依法惩办。
至于处在醉酒状态中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喝醉了酒一般只能减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不会完全丧失这种能力。因此,对于在醉酒状态下犯罪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虽然在生理上有缺陷,但并没有因此而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犯了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生理上的缺陷可能会使他们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某些影响,所以,对他们的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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