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阅读
  • 0回复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9-14
第5版()
专栏: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张友渔
最近召开的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各项文件,特别强调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直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当作一项重要目标。我们党和国家不仅非常重视发展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民主,而且非常重视发展基层组织的民主,即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健全和发展国家权力机关的民主是很重要的。但基层组织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没有健全和发展的基层组织的民主,国家权力机关的民主是不可能健全发展的。因此,我们在国营企业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城镇集体企业和人民公社也都根据自己的特点,采用劳动者大会或劳动者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为了使群众自治更加制度化,现在的宪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百一十三条,特别规定了作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它们的性质、任务和权力,使群众自治有了更大保障,并将进一步实现直接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都是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这就是说,它们都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但就它们的相互关系来说,民主又是目的,法制则是保卫民主的手段,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民主有待于法制来保卫。可以说,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而要使社会主义法制彻底生效,又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民主力量。所以,民主既是出发点,又是归宿。正因为这样,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同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决不是限制民主,而是保障民主的。具体表现是:(一)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所享有的民主权利的范围,使人民在行使民主权利时有所遵循,认识到什么是应当行使的民主权利,什么不是。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的范围,正是为了使正当的民主权利得到确认和充分保障。(二)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不是每一个公民直接行使一切权力,而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采用适当的程序,行使一定的权力。例如,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公民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它们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而在基层经济组织中,职工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更是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至于行使其他民主权利,也都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这不是限制人民行使权力,而是保障人民能够正常地、有效地行使权力。(三)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措施。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循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只有每个公民都遵守这一原则,才能建立稳定良好的秩序,为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和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否则,人民的民主权利就会受到损害,自己的民主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粉碎“四人帮”以后的六年中,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从社会主义的各项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来说,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在立法方面,我们的确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还有一些急迫需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另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也有一些不够完善、不够恰当。在执行法律方面,表现得不够严格,不够十分有力。在人民群众中,在一般干部和领导干部中,法制观念不强的现象,仍然是比较普遍的。总之一句话,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应当怎样加快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步伐,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呢?这固然要从立法、执法和教育人民守法等各个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使工作更有成效。但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各个环节相互比较而言,搞好执法工作是最为重要的。这是因为要做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当然首先要“有法可依”,但是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就有法等于无法,即使制定很多很好的法律,也不能加快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进程。现在的问题,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这个问题必须抓紧解决。怎么解决呢?关键之一就是加强执法队伍,健全执法机构。目前,执法队伍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情况,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执法队伍不仅人员不够,质量也比较差,有些人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和教育,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都差,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有的还存在着政治不纯、作风不纯的问题,很需要进行整顿。没有一支政治强、思想好、有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的执法队伍,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会落空。
最后必须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因此,既要加强党的领导,也要改善党的领导。党不应当轻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放弃领导,但也不应当用发号施令、包办代替的方法来领导。正确的领导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有关重大决策问题作出决定,是对于干部的分配和监督。党政不分不是正确的领导。事实上,这样的领导混淆了党的工作和业务机关的工作,既妨碍业务机关独立地、有效地进行工作,也使党委没有充分时间了解情况、研究政策和法律,检查政策和法律的执行,加强党内外干部和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从而削弱党的领导作用。
更重要的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模范地、严格地维护法制,遵守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不维护法制,怎么能要求执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维护法制呢?党对国家、对人民的领导,是政治上的领导。党是建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而不是命令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法律一经制定,党组织就必须同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和人民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一样严格遵守。要象《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当然,已经制定的法律不是永恒不变的,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它是可以修改、补充以至废止的。但这必须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而不是可以随意直接处理的。只要没有经过修改、废止,就必须遵守。每个共产党员是人民中间的一分子,而不是站在人民之外、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殊公民”,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特权。党员犯了法,除受党纪处分外,也和其他犯法的人一样,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