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阅读
  • 0回复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及军委总干部管理部通知 军队转业干部统一进行登记 保留军籍以适应今后国防建设的需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18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及军委总干部管理部通知
军队转业干部统一进行登记
保留军籍以适应今后国防建设的需要
【新华社十七日讯】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管理部为了解军队转业干部情况,特发出《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登记的通知》,全文如下:
由于革命形势发展及国家各项建设的需要,近年来人民解放军中抽调了大批干部,先后转入地方党、政、民、财经、文教、外交等部门工作;但未经过统一的登记工作。现为了解转业干部情况与保留其军籍,以适应今后国防建设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原人民解放军之排以上干部已转入地方各部门工作者,一律保留军籍,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干部。各大战略区颁发解放纪念章时均应发给原在各该区军队服务,现已转业之全体干部,及已复员之干部战士。
(二)凡转业干部,必须填写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二份(表册另发),分存各所在区之省军区,或大军区干部管理部及军委总干部管理部。
(三)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范围,暂定为自一九四九年一月后转业者。为了便利登记工作之进行,兹规定:
(1)中央人民政府直属系统一级各部门及直属省市级系统各部门,由军委总干部管理部协同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负责调查登记。
(2)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及东北人民政府直属一级系统各部门及其直属市级系统各部门,由各大军区干部管理部协同各该区军政委员会及东北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登记。
(3)各省人民政府所辖各级,由各省军区干部管理部协同各省、市人民政府所属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登记。
(四)今后凡经过转业登记之干部,如工作调动时,则由调动干部之机关,负责通知所在区之省军区、大军区干部管理部或军委总干部管理部登记备查。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管理部
一九五○年十月十日于北京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