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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更加符合我国情况的计划管理体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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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9-21
第1版()
专栏:

建立更加符合我国情况的计划管理体制
  本报评论员
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或者说,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是我们在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指导经济活动中,必须实行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胡耀邦同志在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对于这项原则作了进一步的阐发,并且概述了贯彻这项原则在计划管理上所应采取的不同形式。这是我们改革计划管理体制、建立更加符合我国情况的计划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一
以国营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早已占居绝对优势的地位,因此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实行计划经济。事实告诉我们,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实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而必须把包括扩大固定资产的生产以及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重要物资在内的基本的生产和流通,纳入统一的计划,就是说,生产和流通的主体,必须是有计划的。工业也好,农业也好,交通运输业也好,商业也好,都只能在计划的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在以计划经济为主这一点上,是不能有什么例外的。特别是基本建设的计划性更应当强一些。根据我国多年的经验,在这方面稍一放松,就会出现盲目的“重复建设”的现象,给国民经济带来很大的浪费。国营经济毫无疑问要以计划经济为主,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在农村,这是主要的经济形式),从根本上说来,也要以计划经济为主。如果我们不以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为主体,就会使得统一的国营经济分裂和瓦解;集体所有制经济脱离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社会主义方向;整个社会经济就会在市场自发力量的支配下盲目活动。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人类的发展有了几十万年,在中国这个地方,直到现在方才取得了按照计划发展自己的经济和文化的条件。自从取得了这个条件,我国的面目就将一年一年地起变化。每一个五年将有一个较大的变化,积几个五年将有一个更大的变化。”三十年来,虽然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几次严重的比例失调,但是,总的看来,我们的国民经济还是发展较快的。因为我们坚持了计划经济,才能够做到把有限的资金尽可能地集中起来,用于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上,保证了工农业生产以比旧社会高得多的速度向前发展。正是在这些地方,显示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优越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统治着各个私人生产者。当投到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超过社会的需要,这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就要跌价,甚至卖不出去,于是社会劳动就转向情况与此相反的部门;过了一段时间,转到那个部门的社会劳动多了,又由于同样的原因而向别的部门转移。人们这样盲目地随着市场转,尽管也可以保持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某种比例,但这是通过比例不断遭到破坏,通过经济动荡和危机来实现的。我们实行有计划的生产和分配,事先自觉地安排好各方面的比例关系,以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强调计划经济,并不是说现行的计划管理体制和计划工作是完美无缺的。它还有许多弊病。弊病之一就是统得过多,把那些不应纳入计划的也纳入计划了。例如一些小百货、小五金等小商品,产值小,品种多,生产和供应的时间性和地域性都较强,国家不可能也不必要都用计划把它们管起来,而只能由工商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和供应。勉强去管,就不仅会造成这些产品产销脱节、供需失调,而且势必使产品的品种、规格减少,质量下降,人民生活越来越单调。这说明,该用计划严格管起来的,不去管,要发生比例失调;不该用计划管起来的,硬去管,也要发生比例失调。所以《报告》提出:“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胡耀邦同志在报告中对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这个原则的阐发,对于加深我们的理解,统一我们的认识,有很大的意义。《报告》指出,“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这就是对计划经济为主的准确的阐述。《报告》又指出,“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由价值规律自发地起调节作用。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有益的。”这就是对市场调节为辅的准确的阐述。计划管理分为这样两个部分,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理论一个重大的发展。这样做,会不会影响我们的经济是统一的计划经济呢?不会的。由市场调节的产品,品种虽然繁多,但它们的产值在整个社会产品的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却很小,它们虽然也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但不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因此比起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部分,它们仅仅居于次要的地位。它们同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部分,不是平行的关系,而是从属于后者,作为后者的补充而存在的。它们的范围多大,是由国家统一计划划定的。因此,应当明确地肯定,总的说来,我们的经济作为总体就是计划经济。对此不应有任何误解。
  二
我们所以要对一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让它们由市场来调节,最主要的是因为我国还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我们对社会的各种复杂需求和大量企业的生产能力还难以作出精确计算。而这,归根到底又是由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而且很不平衡所决定的。这些原因,同时也决定了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部分,也不能只有指令性计划一种形式,除了指令性计划以外,还应该有指导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具有约束力,下达后必须执行。指令性计划决不是象有的同志所断定的那样,只是在国民经济正在调整的特定条件下才是必要的,它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对于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在一般条件下也是必要的,必不可少的。事实上,它正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这一原则的关键所在,是计划经济的主要的和基本的形式。这不仅是因为实行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和企业占产值的大部分,而且因为只有对重要的产品和企业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市场调节也才能成为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部分有益的补充。对于重要产品和重要企业实行指令性计划,就意味着把它们置于国家的直接支配之下。这部分产品和企业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和经营,才能稳住经济的大局,并且带动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实行市场调节的那些经济活动,沿着统一计划的轨道向前发展。如果放弃指令性计划,只要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那就不仅会出现大局不稳的局面,经济杠杆也不会有效地发挥作用。例如,国家不直接支配重要的企业和重要的产品,就没有力量控制住市场,也就无法有计划地通过价格的变化来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就会越出计划要求的大框子,就不会有助于计划的实现。总之,只有对重要的产品和企业实行指令性计划,我们的经济,才能成为计划经济。因此,《报告》明确指出:“对于国营经济中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尤其是对于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必须实行指令性计划”,“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应当根据需要下达一些具有指令性的指标,如对粮食和其他重要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在这里,要对什么产品和企业实行指令性计划,讲得清清楚楚。所以,我们说指令性计划是计划管理主要的、基本的形式,决不意味着不顾需要和可能扩大指令性计划的范围。
《报告》作出的指令性计划“是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上的重要体现”的论断,含义很深,值得我们认真领会。人们都知道,在生产诸关系中,生产关系是最重要的,它决定交换关系、分配关系和消费关系。分析任何一种生产关系,都要深入它的生产过程,着力分析它的生产关系,如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首先而且主要是要着力地分析资本的生产过程,即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如何支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生产出剩余价值。如果不是这样,而是把交换或者分配作为基本的东西,那就不可能揭示出这种生产关系的本质,也不能把各种生产关系从根本上区别开来。我们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对于各种私有制经济来说,它们的性质是相同的。然而,它们相互比较,在性质上又有区别。二者的区别固然在利润的分配等方面可以得到体现,但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对于生产和经营的支配上。如果国家只收取一部分利润,企业如何生产和经营,完全由企业自己作主,那么,全民所有制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上就没有得到体现。这样,国家就很难说还是企业的所有者,这种企业也就很难说还是国营企业。国家支配国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有多种途径,下达指令性计划就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指令性计划要能很好地发挥它按比例地分配社会劳动、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协调发展的作用,计划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具有科学性。无疑,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但是,在我国,已具有必需的条件,从原则上说,应当是可以做到的。我们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已经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作为它的所有者的社会主义国家,当然可以用统一的计划去指导所属各生产单位的经济活动;同时由于重要产品的生产和需要已经建立起直接的联系,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可以有计划地在主要方面安排好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认为按指令性计划生产在任何条件下都必然造成产需脱节、资源浪费、质量品种差、微观效率低等,是没有根据的。造成这种状况,有多种因素,诸如企业缺乏必要的权限和利益,按劳分配没有得到认真贯彻,价格不合理,计划管得过死、不给企业留有机动灵活的余地,等等。这些,有的和指令性计划没有直接关系,有的虽属计划管理体制有缺陷,但决不是所谓“集中计划体制”所固有的,是可以在不放弃指令性计划的条件下在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加以克服的。事实上,我们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既坚持了指令性计划,又基本上没有发生上述毛病。至于说实行指令性计划造成了整个经济发展速度的下降趋势,那也缺乏科学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在一个时期的下降,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在这里,不可能对这些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不能把它归咎于指令性计划。有这样一个反证:资本主义国家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指令性计划。但是,战后三十多年来,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下降趋势却明显地发生了。1971——1980年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同1961——1970年比较,美国由3.7%下降到3.1%,日本由11.1%下降到5%,西德由4.7%下降到2.8%,英国由2.8%下降到1.8%,法国由5.6%下降到3.7%。可见,经济发展速度的下降和指令性计划,没有必然的联系。
除了指令性计划以外,需要对许多产品和企业实行指导性计划。指导性计划,是主要运用经济杠杆来保证其实现的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也不排斥国家在必要时进行直接的干预。如果说,实际上不承认市场调节部分存在的必要性是我们过去计划管理体制的一大毛病的话,那么,另一个更大的毛病就是实际上不承认在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部分中,有一部分需要实行指导性计划。消除这两个毛病,是今后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课题。
和这两个毛病直接联系着的,就是忽视价值规律和经济杠杆的作用,市场运用得不好,经济搞得不活。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需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此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无论在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以及个体经济中,都在不同条件下起作用。当然,我们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从主体来说,是有计划进行的,而不是无政府状态的;价值规律是被自觉地运用,而不是自发地起支配作用。即使是受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那部分生产和流通,也不能不受到国家政策法令的约束和国家计划的影响。《报告》明确指出:“无论是实行指令性计划还是指导性计划,都要力求符合客观实际,经常研究市场供需状况的变化,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实现国家计划的要求”。为了做到这一点,就要给企业以不同程度的机动权和不同程度的利益。如果把企业的手脚捆得死死的,把企业的利润通通收上来,价值规律、经济杠杆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企业以不同程度的权力和利益,会不会妨碍计划的实现呢?不仅不会妨碍,反而会有力地促进计划的实现,并使计划在执行中得到必要补充和完善。
应当指出,运用市场并不等于市场调节。所谓调节,是指调节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实行市场调节那部分生产和流通,就是由市场供求变化引起的价格涨落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的,从事这部分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人们,就是在市场自发力量的支配下进行活动的。与此不同,无论是实行指令性计划还是指导性计划的企业虽然也要受到价格、税收、信贷的变化的影响,但这些经济杠杆都是国家有计划地加以运用的,因此归根到底它们还是受计划的支配,而不是受市场的调节。
  三
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是我们党一贯的主张,早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1956年,陈云同志就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把它提出来了。可惜的是,在“左”的指导方针的影响下,我们长时期以来没有很好地去这样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所制定的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中,又多次重新提起这项原则。尽管历次重提的具体说法有所不同,但是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是完全一致的。所强调的都是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但计划又不能象过去那样无所不包,统得过多、过死。多年的经验特别是这几年的经验充分证明,这项原则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这次胡耀邦同志对这项原则所作的重要发挥,使它更加充实、更加完满了。可以这样说,关于如何建立更加符合我国情况的计划管理体制,原则更加明确,方向更加清楚了。现在需要做的是,努力把这项原则具体化,特别是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和界限。正确贯彻这项原则,是计划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问题。
经济体制任何方面的改革,都不能孤立进行,而必须有其他方面的改革与之相配合。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就需要相适应地改革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办法,改革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等等。通过以计划管理体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肯定并改进现行经济体制中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改掉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四个现代化的顺利实现。改革经济体制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情,应当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报告》提出,在“六五”期间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七五”期间再逐步展开,这样的部署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完全可以相信,只要我们遵循党中央所指出的正确方向,真正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大胆探索,稳步前进,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一定能够消除我们现行经济体制中的弊端,建立起更加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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