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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各省市自治区人代会制定一批地方性法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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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0-04
第3版()
专栏:

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各省市自治区人代会制定一批地方性法规
本报讯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和颁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
这批地方性法规是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我国宪法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和颁布的。据统计,从1979年11月至1982年6月底,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共制定和颁布296件地方性法规。
这些地方性法规中,属于经济方面的占37.2%,其中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的规定制定的保护森林的具体办法。政治法律方面的法规占30.7%,其中有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的法规,有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等方面的法规,有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其他方面的法规占26.6%。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法规也占一定比例。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自治区,以及四川、青海两省制定了民族自治地区实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或者变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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