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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奖励查私办法》 给予告发人政治鼓励外,同时发给奖励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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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0-09
第4版()
专栏: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奖励查私办法》
给予告发人政治鼓励外,同时发给奖励金
新华社北京电 为鼓励个人和单位协助海关查禁走私,打击走私违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9月下旬发布了《海关奖励查私办法》。
《海关奖励查私办法》规定,海关对走私案件的告发人和协助破案的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将在给予政治鼓励的同时发给奖励金。对告发走私的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海关将酌情发给外币奖励金。海关负责为走私案件告发人严格保守秘密。
《海关奖励查私办法》规定,受奖的告发人和单位,在海关发出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其奖励金即作为自动放弃,由海关上交国库。在未设海关的地方,由代海关处理走私案件的税务机关执行《海关奖励查私办法》。《海关奖励查私办法》自198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对外贸易部1979年10月发布的《海关奖励查私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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