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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大政委会讨论并表决“七国提案” 美英集团操纵多数竟予通过 悍然不顾苏联所提合乎宪章的修正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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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21
第4版()
专栏:

联大政委会讨论并表决“七国提案”
美英集团操纵多数竟予通过
悍然不顾苏联所提合乎宪章的修正案
【新华社二十日讯】综合塔斯社纽约讯:联合国大会政治委员会自十六日起经三日会议后,已于十月十八日结束对美、加、英、土、菲、法、乌(拉圭)等七国所提“保障和平的联合行动”案的逐段讨论。
十月十七日委员会会议开始时继续讨论七国提案的甲段。
白俄罗斯代表基塞列夫发言中指出:该段规定安理会任何七理事国的决定即可召开大会特别会议,以及大会可就采取行动方面提出建议两点都是完全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基塞列夫并反对该段中规定通知发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即可召开特别会议的一点,他指出:这样短的时间内,各国代表团不能对会议有所准备,甚至连赶到纽约的时间都没有。这样仓促从事无疑会影响联合国各会员国的利益。
伊拉克代表及印度代表分别对根据安理会任何七理事国的决定即可召开大会特别会议以及大会可就采取行动方面提出建议二节是否合法,表示怀疑。
十七日会议结束对甲段的讨论后,决定延期表决甲段而即行讨论七国提案的乙段。该段规定成立由九至十四个联合国会员国组成“和平观察团”,考察任何存在紧张国际局势地区的情况并提出报告;规定和平观察团由联合国大会或大会“临时委员会”(即非法的所谓“小型联大”)使用,规定大会“临时委员会”有权任命大会前在美国操纵下非法成立的所谓“观察员小组”协助和平观察团工作。
苏联代表维辛斯基发言指出:和平观察团必须真正具有代表性,才能起积极作用。而要具有代表性,就必须包括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在内。因此和平观察团的成分应明确规定由包括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九至十四个会员国组成。维辛斯基又指出:所谓“临时委员会”是非法的,它什么作用也起不了,只是一具僵尸。因此,提案中授权“临时委员会”使用和平观察团的规定,应予取消。利用所谓“观察员小组”的规定也是非法的,应予删除。
波兰代表威尔勃洛夫斯基支持苏联的修正意见。
叙利亚代表支持和平观察团应包括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主张。南非联邦代表也建议取消“临时委员会”可使用和平观察团的规定。
但是,七国提案的提案国声明拒绝接受苏联的修正意见。
十七日会议继即讨论七国提案的丙段,该段的讨论延至十八日才结束。七国提案丙段规定联合国与各会员国应划出一部分军队,随时准备应大会的“建议”而组成联合国军队;并规定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军事专家小组”,对组织、武装与训练这种军队的问题提供意见。
苏联代表维辛斯基发言指出:这样来组织联合国军队的规定,完全违反联合国宪章,因为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部队应由安全理事会根据会员国间缔结的特别协定组织,并应由安全理事会支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军事专家小组”一节,也明白地触犯了宪章中在安理会下设立军事参谋团的条款。维辛斯基要求政治委员会否决粗暴破坏联合国宪章的这一段。同时,维辛斯基敦促政治委员会通过苏联的修正案,即根据宪章要求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进行商谈,以就维持和平与安全的联合行动获致协议。
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白俄罗斯代表发言支持苏联的立场。而菲律宾、土耳其及希腊则为七国提案进行诡辩。
十八日会议在结束对丙段的讨论后,即讨论七国提案的丁段。该段规定设立由联合国十至十四个会员国组成的“集体行动委员会”,研究维持和加强国际安全的办法,包括使用军队的办法在内,并向大会提出报告。
苏联代表维辛斯基宣称这一段是不能接受的。他指出拟议中的“集体行动委员会”的职权与安全理事会及军事参谋团的职权重复,安全理事会及军事参谋团是根据宪章所赋予它们的权力来行使职权的,“集体行动委员会”却只是根据破坏宪章的提案。
乌克兰、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代表同样主张撤消非法的七国提案丁段。
十八日会议在讨论七国提案规定建议联合国各会员国与联合国合作积极参加联合行动的戊段,以及七国提案的序言以后,即结束对七国提案的逐段讨论,而开始逐段表决七国提案。
苏联的对规定召开大会特别会议的甲段所提出的修正案首先付诸表决,未获通过。而原提案甲段则为美英多数所通过(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投票反对)。
在表决规定成立和平观察团的乙段以前,苏联代表维辛斯基提议:和平观察团的组织成分应在大会尚未讨论以前在政治委员会会议中确定。这个提议为政治委员会所接受。苏联所提取消乙段中关于授权“临时委员会”使用和平观察团的规定的修正案在表决时有四十四票反对,八票赞成(包括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八票弃权(包括印度、印尼、也门等国),因而被否决。苏联所提取消利用所谓“观察员小组”的规定的另一修正案,也被否决。然后七国提案的乙段为美英集团多数所通过。
其后,会议表决苏联所提删去规定成立联合国军队的丙段的修正案,五国投票赞成(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四十七国投票反对,六国弃权(包括印度、印尼、也门、叙利亚及其他国家)。七国提案的丙段随即被多数通过。
会议接着表决苏联所提删去规定成立“集体行动委员会”的丁段的修正案,结果被美英集团四十六国投票反对所否决。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波兰及捷克斯洛伐克投票赞成,六国弃权。美英机械多数继即通过了七国提案的丁段。
七国提案戊段以五十八票多数赞成而通过,二票弃权。
苏联对七国提案序言所提的修正案为美英多数所否决。而原序言则为机械多数所通过、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波兰及捷克斯洛伐克五国投票反对,也门一国弃权。
在七国提案各段表决完毕后,委员会决定在选举和平观察团及“集体行动委员会”以后,再表决整个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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