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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意代表”徇私枉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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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0-22
第2版()
专栏:今日台湾

台湾“民意代表”徇私枉法
本报讯 台湾报纸不断发表文章或社论,披露台湾的“民意代表”徇私枉法的丑行。
台报说,台湾的“民意代表”往往不是“公正尽职的履行职权”,而是“奔走于行政机关之门,或函电交驰,有所请托、关说,或出之以胁迫、要挟”,运用权力“图谋私利,甚至违法乱纪。”
台报还列举出种种“民意代表”徇私枉法的事例:①向警察机关就赌博、摊贩、娼妓、违建、殴斗、凶杀等事打招呼,希图脱罪或保释。②强行推荐人员或干涉升迁。高雄市银行招收人员,由各界要人介绍的名额比率高达78%以上,介绍人中有市议员27人,中央“民意代表”9人。③担任董事、顾问等职,或接受请托,代表工商机构承包工程、采购产品或借款融资。许多公共工程预算要通过议会,必先讲妥条件,由议员承包。④为财团或利益团体护航,获得利益。⑤强行推销书刊,从中获利。等等。
台报说,“民意代表”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其种种“歪权”丑行,已使行政受到了干扰,就连警察局长都不得不表示,“民意代表”到警察单位洽办事务,“最好先表明身份,以减少误会”,这“实在耐人寻味”。 湍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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