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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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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0-25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编辑同志:
我离婚后,人民法院将我们唯一的五岁女儿判归我抚养,同时判决在孩子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以前,孩子的父亲每月出10元抚养费。可是在法院判决以后,男方一直不给钱。法院通知男方单位,要求从男方工资中直接扣除,但单位不理,致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请问这种做法是法律所允许的吗?
读者 张秀玲张秀玲同志:
你的来信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要不要坚决执行。在社会上,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事情时有发生。比如,不出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该迁该退的房屋不迁不退,该赔偿的损失不赔偿等,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就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执行。
我们这里所说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指的是:(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在过了上诉期限
(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以后,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和依法不准上诉的;(二)二审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三)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调解书已经正式下达。
如果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申诉,但在申诉期间不得中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法院受理申诉后,经过复查,认为原判正确,申诉无理,通知驳回申诉;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裁定,决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当当事人一方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时,对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这时候,法院要忠于职守,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在查明当事人一方确实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后,首先要做说服教育工作,使其自觉地去执行。如果当事人把法律当儿戏,硬是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那些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人或单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应该看到,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广大群众觉悟的不断提高,大多数当事人是很重视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并能依法执行的。但也确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包括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的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甚至目无法律,拒绝执行或者拒绝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这是违法的,应该依法进行处理。在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中,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要同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作斗争。
张秀玲同志,你所提的男方不付10元抚养费,男方单位不协助法院执行的事情,我们认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你可以申请法院负责执行。按照“执法必严”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和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的负责人,应该根据情况,依法严肃处理。 宗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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