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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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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0-25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十三)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大家知道,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因而他们所负的刑事责任也应该是不同的。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中的各个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区别对待,这是完全正确的。
什么是主犯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具体地说,主犯包括:(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分子。主犯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在主犯当中,危害性最大的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通常又叫首犯。首犯是犯罪集团的核心人物,一般是由他们首先发起建立犯罪集团,筹划发展犯罪成员,制定犯罪计划,指挥其他成员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在首犯组织、领导、指挥之下所实行的全部犯罪,首犯要负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首犯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象。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主犯,要对他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直接动手干的,不一定就是主犯;没有直接动手干的,不一定不是主犯。例如,某甲是一个盗窃集团的组织领导者,在他的指挥下,这个盗窃集团盗窃了大量的公私财物,他分得的赃物也最多。从表面上看,偷东西的不是他,但实际上他是这个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如果看不到这一点,放纵了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那就错了。
主犯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比从犯严重,所以,刑法对主犯规定了比较重的刑罚。我国的《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主犯或从犯,都按照刑法分则的同一条款量刑,对主犯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刑法分则对首要分子的处罚有专门规定的,就按规定判处。例如,对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就应按《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从犯呢?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是在主犯的领导和指挥下,协助主犯完成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的或者辅助的作用。从犯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为主犯提供犯罪工具,帮助排除障碍,在作案时帮助放哨,等等。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所以,对从犯的处罚,应该比主犯轻。《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胁从犯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就是胁从犯。胁从犯进行犯罪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只是在被别人威胁、诱骗的情况下,才参加了犯罪集团或者参加了某些犯罪活动,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例如,有的青少年在犯罪集团头子的暴力威逼之下,参与了流氓、盗窃活动,就是胁从犯。按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说,对胁从犯的处罚,一定要在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最低刑以下判处更轻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教唆犯呢?教唆犯是指用授意、劝说、利诱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也是共同犯罪的参与人之一,只不过教唆犯通常自己不动手去干,而是让别人去干。
教唆犯有两个特点:(1)在客观上实行的是教唆行为,也就是使他人产生某种犯罪意图的行为。例如,甲教唆乙去犯盗窃罪,甲就是盗窃罪的教唆犯。但是,如果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却在作案后返回的路上又杀了一个人,乙的杀人行为与甲无关,甲不是杀人罪的教唆犯;(2)在主观上教唆行为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促使某人去犯某种罪,还有意识地这样去做。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的言谈举动,无意中引起了他人犯罪的意图和犯罪行为,则不能认为是教唆犯。例如,甲乙二人在闲谈时,甲随便谈到他邻居家中无人,乙听后顿起邪念,当天晚上乘机偷走了这一家的电视机。能不能认为甲是教唆犯呢?不能,因为甲没有教唆乙去盗窃的意图。
教唆犯是犯罪行为的发起者和犯罪方法的传授者,对社会有很大的危害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的发生,对于教唆犯必须给以有力打击。尤其是教唆未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当然,教唆犯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完全一样。因此,《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此外,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例如,甲教唆乙去杀死丙,乙拒绝去杀,那么,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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