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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党章同七大、八大党章相比有哪些重要的发展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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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0-26
第5版()
专栏:

新党章同七大、八大党章相比有哪些重要的发展变化?
程宇 田禾
关于总纲
一、关于党的性质。新党章把七大党章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八大党章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改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去掉了七大、八大党章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的提法,增加了“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把七大党章的“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二、关于党的最终目标。新党章把七大党章的“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八大党章的“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改为“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
三、关于党的指导思想。新党章把七大党章的“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八大党章的“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的提法,改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新党章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作了高度概括的表述,七大、八大党章都没有写这一具体内容。
新党章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巨大优越性及其必将逐步在全世界取得胜利的前景作了较为全面的科学的表述。
新党章对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在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论述的基础上,作了简明的科学的表述。七大、八大党章都没有写这一内容。
四、关于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新党章继承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良传统和科学精神,实事求是地分析了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状况,明确指出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八大党章总纲中写了这样的意思,但未作“主要矛盾”的表述。新党章还提出“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且规定了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
五、关于党的建设的三项基本要求。新党章总结历史经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继承、发扬党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密切联系群众和自我批评三大作风,规定了今后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实现的三项基本要求,即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
六、关于党的领导作用。新党章规定了实现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社会主义事业和各非党组织的领导的正确原则和方法。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实行党政分工,重视党的建设。七大、八大党章中都没有这样的内容。
第一章 党 员
七、关于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入党。新党章比七大、八大党章规定的更严格。例如:把七大、八大党章第一条写的“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改为“……积极工作”;把七大党章的“均得为本党党员”和八大党章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的提法,改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八、关于共产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新党章针对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在新写的第二条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也是七大、八大党章所没有的。
九、关于党员义务。新党章比七大、八大党章规定的要求都高都严。除了和过去大体相同的规定外,还增写了许多新的内容。例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服从组织分配”;“坚决反对派性,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
“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宣传党的主张”;
“帮助群众提高觉悟,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带头维护社会秩序,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等等。
十、关于党员的权利。新党章比七大、八大党章的规定更加充分。例如:增加了“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除八大党章规定的本人可以“要求亲自参加”以外,增写了本人还有权“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员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时,有权“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以及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等。
十一、关于发展党员。新党章规定了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如“既不允许用任何方式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也不要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拒于党外”“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等等。
十二、关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新党章在这方面也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如第八条强调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十三、关于民主集中制。新党章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且把过去“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提法,改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对过去“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四个服从”的概括法,基本上恢复了八大党章的概括法,而且在文字上写得更加精确。
十四、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新党章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作了更系统更全面的规定。在上下级关系一项中增写了“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在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项中,明确写了“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特别规定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十五、关于党内选举。新党章规定:“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十六、关于正确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新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但是,“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报告”。
新党章规定,党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还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不得超出党已有的决定范围,任何党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十七、关于重视党的建设。新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这也是七大、八大党章所没有的。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十八、关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三个委员会。新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同时,还要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听取和审查它们的报告。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都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且专门规定了中央顾问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任务和组成人员的条件。
新党章还规定了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具备五年以上的党龄。
十九、关于中央领导机构。新党章规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设主席、副主席。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还特别规定:“每届中央委员会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二十、关于军队中的党组织。七大、八大党章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都没有作具体规定。新党章明确了:“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二十一、关于党的地方组织。新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是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政治上的助手和参谋,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它的成员的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作出规定。它的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新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新党章对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的性质、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二十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和职责。除了和七大、八大党章相同的内容外,新党章增加了许多有关加强对党员、党的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密切党同群众联系的内容。例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尊重群众和专家的知识和合理化建议”,“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的觉悟。对于群众中的错误意见和不良风气,要用适当的方法加以纠正;对于群众中的矛盾,要妥善地加以处理”;特别规定了“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纪律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监督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和各种执法的专业人员不得执法犯法,同时保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他们的职权,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新党章专门对企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本单位的工作是起领导作用,还是起监督保证作用,分别不同情况作了既原则又灵活的规定。这是七大、八大党章所没有的。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也比八大党章规定得更加明确和具体。
第六章 党的干部
二十三、关于党的干部。这一章完全是新增加的,明确规定: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党的干部必须接受党的培训,接受党的考察和考核;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党员义务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党员干部要善于同非党干部合作共事;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实行干部离休或退休制度等。
第七章 党的纪律
二十四、关于党的纪律。七大党章专写了“奖励与处分”一章,八大党章没有专列纪律一章。新党章专门写了党的纪律一章。新党章对党的纪律作出的新的重要规定是:
(1)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违犯政纪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政纪或法律的处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3)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4)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二十五、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七大、八大党章都有党的监察机关一章。新党章写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并且提高了它的地位,加强了它的职权。新的重要的具体规定是:
(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3)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4)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任务主要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5)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中央委员会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委员会应即受理。
(6)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
二十六、关于党组。同七大、八大党章相比,新党章作出的新规定是:对党组的任务,增加了“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一项。根据新的情况,新规定了一条:“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二十七、关于党和共青团的关系。新党章同八大党章一样,都专门写了一章。所不同的是,新党章规定共青团“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还规定“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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