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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要做守法的模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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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1-01
第3版()
专栏:认真学习贯彻十二大精神

  共产党员要做守法的模范
张友渔
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把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的报告中也强调说:“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当前,我们党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着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肩负着领导人民完成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伟大任务,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保证和支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就会落空。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特别要求党员带头守法,做守法的模范。
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说,首先,我国的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法来充分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使人民可以依法行使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其次,我国的法也是对敌斗争的工具。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且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现在,还有极少数敌对分子从各方面进行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对于这些敌对分子,需要运用法这个工具进行斗争,给以制裁。再次,我国的法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为了使社会主义建设有条不紊地进行,我国正在大力进行法制建设,特别是制定一些迫切需要的经济法规,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十分必要的。这些说明,我国法律的制定是以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据的,守法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要求的。
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党组织必须同其他政党、社会团体一样,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的职责。一切党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同任何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的报告中指出:“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就是说,一切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守法,不能有例外。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如果执政党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还怎么能要求其他政党、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广大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呢?如果执政党的党员不遵守宪法和法律,还怎么能要求非党群众遵守宪法和法律呢?
必须指出,共产党员不仅必须同普通群众一样守法,而且必须带头守法,做守法的模范。共产党是革命的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领导人民顺利进行和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除了依靠在政治、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工作等方面的正确措施之外,还必须依靠党员在一切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守法方面也不例外。实践表明,哪个地方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起先锋模范作用,并勇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哪个地方的社会秩序就比较安定,工作就搞得比较好,生产就比较发展;相反,哪个地方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本身行为不正,违法乱纪,甚至蜕化变质,哪个地方的社会秩序就比较混乱,违法犯罪现象就比较突出,一切工作就都搞不好,生产就上不去。因此,教育和监督党员带头守法,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要使党员带头守法,就要在广大党员中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在党的各级干部中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和党的干部比较系统地掌握法的知识。目前,有些党员和党的干部的法的知识,还不能说是很高的,甚至根本不懂法的党员和党的干部也还大有人在。这些同志,当然不能做到遵守宪法和法律,更说不上起先锋模范作用。因此,需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校也应该开设有关宪法和法律的课程。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是党中央的一项重要方针。法的知识对任何部门和行业来说,都是必须具备的。一个干部缺乏法的知识,就谈不上什么知识化。
党员是否带头守法,是衡量他是否是一个合格的党员的标准之一。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事业中,负有重大的历史责任。新的历史时期对党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每一个党员必须真正符合党章所规定的条件,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而守法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党章规定,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不能带头守法、不做守法的模范,就不是一个完全合格的共产党员,就有愧于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的称号。中央决定从明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党的作风和党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这是一件头等大事。通过整党,要切实纠正种种不正之风,清除党组织和党员中存在的不守法的现象,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
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必须严肃教育或惩处,决不应当放任不管,不能该批评的不批评、该处分的不处分。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同样,对违犯政纪国法的党员也不应当庇护,应当让他们同非党员一样,受到行政处分或刑法制裁。不能因为他们是党员,就只受党纪处分,而逍遥于法律之外。党章规定:“违犯政纪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政纪或法律的处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这是完全正确的。有人认为,党员犯了法,只受党的纪律处分就够了,可以不受法律制裁。这种看法,是非常有害的。国家的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对党员的约束和党纪是一致的。党章要求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同时也要求遵守国家的法。党员违犯国家的法,也就同时违犯了党的纪律,受到行政处分或刑法制裁是党的纪律所要求的,决不能以党的纪律处分代替行政处分或刑法制裁。这就是说,对于违法犯罪的党员,必须既给予党的纪律处分,又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政纪或法律处理,该判刑的,就要判刑。这样,才能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取信于人民。
有些党员认为,作为一个党员,只要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就够了,守法并不是重要的。这种看法,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国家的法对立起来,是完全错误的。党的方针、政策是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的法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守法就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而违法也就是破坏党的方针、政策。决不容许以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为借口,不遵守国家的法。当然,法不是永恒不变的,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党的方针、政策会有所变化,国家的法也是需要修改、补充以至废止的。但在没有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补充、废止以前,就必须遵守。
现在的问题是,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这种状况必须坚决加以改变。做为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守法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是改变这种状况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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