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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违法侵占耕地行为必须强行制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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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1-06
第4版()
专栏:

一切违法侵占耕地行为必须强行制止
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五点建议,立即组织强大力量检查滥占耕地建房问题
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给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中指出:近两年来,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城乡滥占耕地建房。但是,滥占耕地建房的现象仍在继续发展。当前,除经国家批准的建设征地和建筑工程外,城乡滥占耕地建房,在很大程度上在于我们的党风还没有根本好转,有些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某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刮起滥占耕地的歪风中起了恶劣的带头作用。据山西统计,全省国家干部利用不正当手段建私房的有12,000多人,而且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发生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公布之后。北京市清查,自1979年以来,有900多个单位非法占用耕地17,000多亩,其中菜地近5,000亩。农村基层干部和社队企业利用职权随意占地建房的更不计其数。为此建议:
一、各省、市、自治区,都要象山西、北京那样,立即组织强大力量对滥占耕地建房问题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一切违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侵占耕地的行为,必须强行制止。首先要抓住一些单位和干部的严重违法事例,一件一件分级负责,认真处理,并广为宣传,以示令在必行,法不虚立。对一切非法建筑,分别情况,或处以罚款,或限期令其拆除,或予以没收,特别是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干部、农村基层干部的非法占地建房,必须从严处理,情节恶劣的,坚决予以没收,不得姑息。对于在土地问题上从事敲诈勒索、行贿受贿、非法倒卖者,更应以经济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罪依法论处。有关土地纠纷案件,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必须受理。
二、积极搞好村、镇的建设规划。省、县、公社(乡)都要迅速订出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在乡村,以大队或自然村为范围,经过自报公议,反复讨论,作出十年内分批建房规划,按各农户缺房情况安排建房顺序。作为当前紧急措施,一县一社,一村一镇都要规定每年建房用地的总的控制指标。村镇控制指标由县核准,县的控制指标由省、市、自治区核准,严格执行。没有作出规划的一律不准用地建房。要鼓励农民建房不占良田;尽可能利用山坡地、荒地等非耕地建房;要积极设计少占土地、布局合理的住宅方案,多盖楼房。许多地方的事例说明:搞好统一规划,可以节约耕地,并使新村布局合理,群众生产生活方便。要满腔热情地、切实具体地从设计、施工、建材等方面帮助农民解决建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节约土地,节约木材。
社队企业和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需在农村建房的,也要列入计划,尽量利用旧房和空地、荒地,原则上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经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作出安排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
三、用经济手段鼓励建房少用土地。要制订法规,国家对私人宅基地和单位建筑用地,按土地数量和质量规定等级;按不同等级征收使用税。在全国规定统一税率以前,可由各省、市、自治区订出单行条例试行。各省、市、自治区要加速制订本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今后建房一律不准超过用地限额;对以前所建房屋的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大院,责令原建房人退出超过标准部分的土地,不退者,对超过标准部分累进征收使用税。
四、许多地方的实践表明,有人管,效果就非常显著。这件事,请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具体办法,分别实施。
五、对国家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用地建房要严格审查。今后各级干部在农村建房,除照章向当地土地管理和乡村建设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还须向本单位领导提出报告,说明建房理由和用地、建材、用工等情况。各级干部在建房用地问题上如有严重违法现象,有关单位的领导应及时制止,否则,除对违法建房的干部本人要严肃处理外,同时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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