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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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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1-08
第5版()
专栏:

什么是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
王德祥
十二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
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是指由居民直接选举出非政权性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一定的居民地区的基层社会生活实行组织、管理、宣传和协商等自治事宜。这些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组织社会公共福利事业,进行群众性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宣传计划生育、妇幼卫生、环境保护,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这些组织的负责人员由居民直接选举和罢免。
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是城乡居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的指导原则是民主自愿、群策群力、团结互助、增进福利,为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制度服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政权组织机构,它的活动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不能代表国家。它的活动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它的决定和工作内容对居民不具有强制性。它的工作方法只能是说服、教育、宣传,通过协商解决。它在工作中要贯彻民主原则和自愿原则。
总之,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动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重要形式,是加强我国基层政权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吸引群众参加社会生活的民主管理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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