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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穆之在关于文物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中强调 保护文物是每个人应当承担的光荣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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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1-13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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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穆之在关于文物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中强调
保护文物是每个人应当承担的光荣义务
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文化部部长朱穆之今天向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富于光荣革命传统和优秀文化遗产的国家。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对于开展科学研究,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创造社会主义的、民族的新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草案)》的草拟是从1979年开始的。三年来,曾经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在北京还分别约请全国政协委员、知名人士、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同志举行了座谈,征求意见,根据大家的意见,又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朱穆之说,保护文物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国家颁发了一系列的保护文物法令和办法。这些法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这些法令,大都是为解决当时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而颁发的。1961年国务院颁发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虽然比较系统化了,可是就其内容来说,也还是侧重在地上地下不能够移动的文物保护方面,考古发掘和流散文物的条文很少,历史文化名城和馆藏文物则根本没有涉及。所以还不是一个全面的文物保护法令。
朱穆之指出,十年内乱时期,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严重破坏法制,使祖国文物经历了一场浩劫。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使一些地方文物破坏的情况得到制止,但有的地区文物破坏情况仍在继续发展,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不够健全。我们如果不加强法制,制止破坏,迅速改变这种状况,就可能使几千年遗留下来的稀世珍贵遗产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毁掉。这是既对不起祖先,也对不起子孙后代的事情。因此,在总结建国以来文物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全面的文物保护法,是非常必要的。
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草案)》是结合当前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1961年国务院颁发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而制定的。比原来《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增加了流散文物、馆藏文物和奖励与惩罚等内容。在总则和考古发掘等章节中,也有一些新的规定。
朱穆之接着介绍了文物保护法草案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他说,草案明确规定了埋藏在地下的文物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所有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
朱穆之说,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草案基本上沿用了原来《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原则和办法。草案中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他说,我国有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这些城市的地上地下保存着大量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体现了我国悠久的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和光辉灿烂的文化。这些名城可以说是我们民族文化的结晶,革命历史的象征。保护这些名城的传统、特点和风貌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草案规定了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朱穆之说,草案中特别强调了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随着国际文化交流的日益开展,已经有不少外国人要求参加我国的考古发掘工作,在目前的条件下,我们还不宜接待。
他说,目前文物市场的混乱情况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投机倒把和文物走私活动猖獗。产生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多头经营,互相竞争。因而草案规定了统一收购和严禁倒卖牟利的原则,以利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防止文物走私外流。
朱穆之说,草案对奖励与惩罚作了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护文物是每个人应当承担的光荣义务。他说,为了保证文物保护法的贯彻执行,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奖惩严明,对保护文物有功者奖,对破坏文物者罚,以教育人民遵纪守法。草案还明确规定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要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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