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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收费规定 取消不合理摊派 国务院颁发《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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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1-14
第4版()
专栏:

严格收费规定 取消不合理摊派
国务院颁发《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
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 为了解决企业负担过重问题,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并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的文件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对国家或中央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收费,如财产保险、排污收费、公路养路费、人防工程费、人民银行手续费、教育经费,要根据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的精神,研究改进原有规定,有的要制定统一办法。
二、对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开支,国家已安排了专项基金。各地财政部门、城建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切实把现有的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用好、管好,充分发挥现有资金的作用,不准挪作它用。属于不合理的摊派,都应整顿、取消。
三、对于向企业收取的其它不合理摊派,应予取消。
《规定》还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企业的整顿工作,在今年内对企业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对于国家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收费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对于一时不能取消的收费项目,要研究妥善办法加以改进,在一、二年内,逐步解决;一切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取消。今后中央部门或地方规定对企业收费或增加企业负担时,须经国家经委、财政部或省、市、自治区经委和财政厅(局)审查同意,并报请国务院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对于未经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摊派,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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