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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承包经营 责权利紧密结合 常州小商店和饮食业改革见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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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1-15
第2版()
专栏:

试行承包经营 责权利紧密结合
常州小商店和饮食业改革见效
本报讯 江苏省常州市商业局从去年7月份起,在全市饮食服务业试行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取得了好的效果。最近以来,又开始在部分小型国营零售企业试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办法。他们的做法是:
饮食服务业试行承包经营。常州市饮食服务业试行承包经营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职工集体承包,实行“独立核算,集体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公司对企业实行“五定”:定资金,定经营品种,定主要原材料供应量,定规格、价格,定上交利润。企业保证照章纳税,保证按时上交利润,包干一切费用。
另一种是职工个人在原店或离店承包经营,实行“独立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企业对职工“三定”:定经营品种和规格、价格,定主要原材料供应数量,定上交利润。职工对企业“三包”:包交税金,包交定额利润,包干一切费用。对离店承包自营的职工规定“五不变”:职工的国家职工性质不变,同原有企业隶属关系不变,连续计算工龄不变,考核升级不变,退休待遇不变。订立承包合同,为期一年,期满后如终止承包,仍可回原店工作,享受在店职工同等待遇。
承包经营对四方面有利。一是有利于消费者,增加了网点,改进了供应,发扬了特色,方便了群众。二是有利于国家,今年1至8月饮食业10个自营职工平均每人每月纳税比在店职工多64.9%。集体承包的单位,交税比上年同期增加88.1%。三是有利于企业,集体承包单位的税后利润和饮食业个人承包的平均每人每月上交企业的金额,都比在店职工平均创利额多1倍以上。四是有利于集体承包单位职工和个人承包的职工,每人每月收入比原来都增加了。
国营小型零售企业试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常州市商业局经省、市政府批准,最近先对20人以下、年营业额不足100万元的23户国营纯商业小型零售企业,试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办法,然后再有计划地扩大到30人以下的店铺。
这些商店上缴所得税的税率,按国务院颁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八级累进税率计征。税后利润交纳必要的经费,余下的为企业可分配利润额。
由于商店实行所得税制度,盈亏自理,国家今后不再拨给商店流动资金,也不再给商店安排一般投资,因此必须提取一部分积累,作为联合调剂基金,统筹使用。利润多的适当多提,利润少的少提。余下的商店自留基金分为:经营发展、集体福利和提成分配三项基金,职工提成分配与商店经营成果同步升降。提成分配基金连同职工标准工资的20%,统一进行浮动分配。提成分配部分,按行业计算,不超过标准工资的30%;职工个人提成分配所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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