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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认识,把斗争深入下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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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1-23
第1版()
专栏:

提高认识,把斗争深入下去!
本报评论员
中国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深圳分部一案,经过十个多月的调查和侦查,最近查清了该分部原主要负责人周志荣等人走私偷税等事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确认已构成重大经济犯罪,并已批准将周志荣和徐志良逮捕,追究刑事责任。查处一个案件费了这么长的时间,固然同案情复杂有关,更重要的是一些同志有不同看法,因而遇到了阻力。在查处这个案件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错误看法,在当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阻碍着一些地方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斗争的深入开展。因此,分析深圳分部案件的情况,提高我们的认识,更有利于我们乘胜前进,毫不动摇地把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进行到底。
首先,在查处深圳分部案件的过程中,有的同志虽然承认周志荣等人有问题,但是一味强调客观原因,并不认为周志荣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经济犯罪,而是属于工作中缺乏经验所发生的错误。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实际上为周志荣等人开脱罪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这是必要的和正确的。但是,由于我们一时还缺少经验,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这类问题的处理,自应考虑到当时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但是,必须指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都没有允许过可以从事走私偷税等违法活动;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没有允许过任何单位可以把非法进口的东西向全国各地转手倒卖,牟取暴利。同因缺乏经验而发生的问题比较,走私、偷税、行贿受贿属于另一种性质的问题,是明显的违法犯罪活动,历来为国家的法律法令所禁止。这一点,难道周志荣等人不懂得吗?不,正因为周志荣等人完全懂得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他们才采取多进少报和夹带走私等恶劣手法;如果不是这样,他们何必多此一举,干这些见不得人的勾当呢?既然周志荣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依法进行处理是完全正确的;否则,就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不能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这里需要指出,周志荣等人走私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发生在1981年1月以后。在这年的1月,国务院发出严格控制机械设备(包括电视机、录音机)进口的规定;2月以前,九龙海关曾查获深圳分部的违章漏税行为,并曾多次警告和罚款。但是,周志荣等人为了牟取暴利,仍然置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于不顾,继续和不法港商相勾结,采取倒签合同的办法,骗取国家进口许可证,大量进口电视机、录音机等产品。难道能说这是周志荣等人由于缺乏经验而干的吗?当然不能。这是明知故犯,是为了赚取不义之财而干的违法的事,是和不法港商勾结起来挖社会主义的墙脚。
有的同志说,“周志荣等人走私偷税没有装入个人腰包,不能算作犯罪,顶多是大公小公的问题。”
这种说法也需要澄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区分罪与非罪,并不以行为人是为集体还是为个人作标准,而是看他们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律,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如果触犯了刑律,造成了严重危害,就构成犯罪。在经济领域中通过走私偷税等非法手段牟取的暴利,是用于小集体,还是装入个人的腰包,都不能否定犯罪的成立,只能在量刑上加以考虑。经济领域中的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无论是个人干的,还是以集体名义干的,都是挖社会主义的墙脚,危害国家,危害社会,而且后者往往比前者危害更烈。
就深圳分部一案来说,周志荣、徐志良等人打着国家机关、国营企业的旗号,所牟取的不义之财,尽管未装入个人的腰包,但是他们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国家对对外贸易的管理,扰乱了国内的经济市场,影响了我国电子工业的发展,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我们判断经济领域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一定要站在国家全局利益的立场上,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制观念,而决不能被小集体、小集团的利益蒙蔽了眼睛。更何况大量的事实证明,一些人在“为集体”的幌子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不是“两袖清风”,分文不落腰包的,他们大都直接间接地捞取了好处。
在当前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这场严肃的斗争中,所以产生诸如此类错误的观点,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有些同志对党的文件缺乏认真的学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正确的理解,因而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阶级斗争认识不足,看不到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这场斗争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二是有些同志由于思想方法片面,往往只看现象不看本质,因而被某种假象所迷惑,不自觉地为犯罪分子辩护。三是有的人本身也不干净,从中占了便宜,因而极力为犯罪分子开脱。为了保证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健康地深入发展,对这种种错误的思想倾向,决不能听之任之,而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正确的思想斗争加以解决,对其中某些违反党纪、政纪的同志,还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自党中央下达《紧急通知》和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以来,由于各级党委重视,这场斗争取得了初步的成绩。通过这场斗争,沉重打击了一大批走私贩私、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投机诈骗等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分子,保卫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四化建设,保证我们的国家更好地沿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轨道前进。
但是,这场斗争还远未结束,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仍然是繁重、复杂的,我们决不能有松劲的思想情绪,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正如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上的报告中所指出:“我们全党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稳立场,毫不动摇地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这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项重要保证。”我们坚信,在十二大精神鼓舞下,全党同志一定会再接再厉,把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更加深入地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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