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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当郑重 答廖月芬同志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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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28
第3版()
专栏:人民园地

  离婚应当郑重
答廖月芬同志问编辑同志:
最近我看到一件令人非常气愤的事。我们机关里有一位女同志,今年二十几岁。她工作能力很不错,待人很热情,在家庭中也是一个好妻子。她和她丈夫(党员干部)的结合曾经过了较长期的恋爱过程。而且到现在已结婚七八年了,现有三四个孩子。他们的感情原来很好,但自北京解放后,男方对她的态度突然起了变化。他对妻子没有住过大学、不精通外国文这点表示不满,经常毫无道理地用一些伤感情的话刺激她,故意引起一些小的口角。结果,就借口“女方要独立工作,不能当男方的秘书和助手,对男方工作上没有帮助”和“经常口角,感情不和”两个理由向女方提出离婚。
女方感到双方过去感情不错,而且已有一群孩子,不愿离婚,再三委曲求全。男方就变本加厉地制造裂缝,每逢星期六或星期日,他总是借口工作忙,不让妻子到他那儿去;但另一方面他又找了一个女友。女方提出抗议时,男方厉声斥骂说:“我有自由,你管不着。你不愿离婚,我会造成既成事实。看你怎么办?”此外,并经常辱骂妻子,对子女不负责任。
男方又曾对女方说:“婚姻法规定:单方坚决要求离婚,就可以离婚,用不着什么理由。离婚,结婚,是个人问题,谁能奈何我!”
现在,他把他的妻子刺激得快要神经失常了。我看了很气愤,但自己对这一问题认识不够,不便轻率表示意见。现在我提出几个问题,希望您们答复:
一、男方对婚姻法离婚自由的认识,是否正确?如果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女方坚决不离,法院将如何判决?
二、男方说:“女方要独立工作,不能当男方的秘书和助手,对男方工作上没有帮助。”这种看法是否正确?这是否可作为离婚的理由?
我在信中所以不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是为了避免使他们双方关系更恶劣。请原谅。
廖月芬廖月芬同志:
根据来信所反映的情况,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男方说:“婚姻法规定:单方坚决要求离婚,就可以离婚,用不着什么理由。”这是对婚姻法的曲解。人民政府一方面保障离婚自由,同时又反对轻率马虎的离婚。婚姻法第十七条在规定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以后,又规定了实现这种离婚自由的严肃慎重的法律程序,以反对轻率离婚。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调解无效时,法院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决;有正当理由不能继续夫妻关系的,应作准予离婚的判决,否则也可作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二、根据婚姻法第一条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是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基本原则之一。婚姻法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中又具体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的义务,“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许对方独立工作、违反对方自愿而片面地强调妻子对自己的帮助,显然是违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原则和婚姻法的规定的。任何一方不应以此为理由要求和对方离婚。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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