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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统计制度应改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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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1-27
第5版()
专栏:探讨与研究

农业统计制度应改进
读了你报9月1日第八版刊登的《包干后也要如实上报粮食产量》和10月3日第五版发表的《也谈包干后要如实上报粮食产量》两封来信后,感触所及,略抒己见。
我是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经常和农业统计数字打交道,深知这些数字对领导机关掌握情况、编制计划、决定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去年以来,我参加本县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的工作,了解到农村实行包干制后,不仅粮食产量,而且其它产品的产量以及经济收入,都普遍存在上报不实的问题。这说明当前农业统计制度有着如下两个不适应:
一是体制不适应。起报单位仍然是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大队以上逐级汇总。过去集体经营为主,以粮食占大宗的主要农产品由生产队统收统分,有账记载,凭以统计上报。而包干后,一家一户各自经营,收获产品时,生产队的会计员不可能逐户过问登记,而且各户也好,生产队也好,一般都不记细账。那么现在究竟是怎样统计上报的呢?多数是由大队会计找生产队的会计问一问,凑一凑,以包干合同作底数评加评减,或者照搬合同数填报,也有由大队会计一人“闭门造车”的。这种无“根”之数,没有和群众见面,生产队也无存根,只是大队会计手中有份报表底子;有的社、区汇总时,又任意调多调少。包干后,社员生产投资,一般都比集体统一经营时有所增加,然而从报表上看,普遍比往年减少。这些显然不合实情。
二是统计指标不适应。这突出地反映在收益分配上,仍然是统计集体部分。其实不论粮食或其他收入,承包部分与自营部分已经融为一体,又不存在统一核算分配,统计上报“集体部分”,显然不适应了。上述情况表明,要解决农业统计不实的问题,主要在于改进统计制度。
四川巫山县农业局 杨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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