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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草案根据我国国情 扩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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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1-28
第2版()
专栏:

宪法修改草案根据我国国情
扩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实践考验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这次修改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不但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一些重要的原则,而且根据国家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这是彭真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的。
彭真具体地谈到了这些新的内容,它们包括: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规定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还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各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彭真说,所有这些扩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
他指出,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奉行的基本原则。建国三十多年来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其间也犯过“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被歪曲和破坏,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受到伤害。这次修改宪法,高度重视总结这方面的历史经验,吸取了近几年民族工作中拨乱反正的重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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