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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三委员谈宪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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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1-29
第2版()
专栏:

政协三委员谈宪法
本报记者 罗自苏
在政协分组讨论新宪法期间,记者走访了三位年事高迈的女政协委员——谭惕吾、韩幽桐和邓季惺。她们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问题,谈了自己的见解。
“我对这次人大即将通过的新宪法非常满意,它将保证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谭惕吾高兴地说。当年在南京立法院,以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所谓“戡乱建国法案”、反对国民党反动派镇压学生运动而出名的谭惕吾,今年81岁了,身体健康,慈祥可亲。她说,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你注意到没有?1954年的宪法是这样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个是“上”,一个是“面前”,看起来差不多,可是实施起来就有“虚”与“实”之别。所以说这款规定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谭老尖锐地指出:1978年宪法删去1954年宪法中的这一条规定,是违背民主原则的。这一次的宪法又把它恢复了,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应有措施。
宪法修改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款规定是1954年和1978年宪法都没有的,而这一规定却非常重要。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的统一。公民享受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不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不可能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著名法学家韩幽桐现在是全国政协法制组组长,从事法学研究五十余年,年逾古稀,精神矍铄。她说,宪法修改草案第五条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非常重要。这里所说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共产党和共产党员在内。共产党不是自外于人民的特殊组织,共产党员不是自外于人民的特殊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他们不但不能有特权,相反,应当是反对特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韩老强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制和特权是对立的,法制否定特权,特权破坏法制,特权是实行法制的障碍。要贯彻好宪法中反特权的规定,就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督。
七十六岁的邓季惺,四川乡音未改,1933年大学毕业后就在南京政府司法部供职,后来任南京政府立法院委员。邓老爽朗地笑着说,“那时候,谭大姐(惕吾)和我均被称为共产党派到立法院的‘第五纵队’”。
她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民主权利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新宪法经审议通过以后,就将是一部具有最大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但根本大法还要一系列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保证落实。这就要做到:
第一、“有法可依”。这次宪法修改草案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这有利于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使法制更加完备。
第二、“有法必依”。要使人人知道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依法办事,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三、“执法必严”。执行法律,必须严肃认真,不开后门,不谋私利,做到弊绝风清。
第四、“违法必究”。必须认真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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