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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建设新阶段的标志——全国人大代表陶希晋谈新宪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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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02
第3版()
专栏:

我国法制建设新阶段的标志
——全国人大代表陶希晋谈新宪法
本报记者 于国厚 王礼明
11月28日是星期天,人大代表休息。下午,我们到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著名法学家陶希晋同志家里访问。陶老让我们坐下,转身去书房取来了红皮笔记本。陶老已是75岁高龄的人了,但腰板硬朗,步履轻捷。他问我们谈什么,我们说想请他谈谈新宪法的意义。
一提到这个题目,陶老很兴奋。他说:“这部新宪法,不仅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也是我国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是比较好的,新宪法就是1954年宪法的继续和发展。”
这时,陶老打开笔记本,边回忆边说,“记得周总理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曾经说过,我们的宪法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和纲领性相结合。这应该成为我们今后立法的传统。新宪法正是体现了这个立法传统。新宪法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关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关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规定等,都是原则性的体现。但另一方面又规定,在自然资源中,有的完全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则属于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某些资源,经国家允许,可以划出一定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以至个人使用。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又允许宅基地、自留地归农户长期使用,但不属于农户所有。在城市和农村,允许劳动者个体经济在相当长时期内存在和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在独立自主的原则下对外开放,外国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经济组织进行经济合作。宪法的这些规定,都是灵活性的表现。宪法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来,就不能朝令夕改,轻易变动。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并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殊程序,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它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所谓纲领性,就是指新宪法不仅总结了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情况,还把发展的前景,把奋斗的目标写了进去。如关于我国今后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定,就是纲领性的体现。”
谈到新宪法的颁布和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关系时,陶老呷了口茶,高兴地说:“新宪法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要服从它,一切公民的活动都要服从它,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以它为依据,不得与它抵触。有了新宪法,日常的立法工作就有了基础,有了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重视了法制建设,着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由于1978年宪法的许多规定不适当,又没有来得及认真进行修改,就影响了立法工作的进行。如民法是调整公民、集体、国家三者之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要解决的问题非常广泛,涉及10亿人民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问题。因为没有民法,一些民事纠纷的处理不及时,有的就激化为刑事犯罪。早日制定出民法,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具有重要作用。还有很多经济立法,也因为没有宪法做依据,不好制定。有了新宪法,就可以加快民法和各种经济法规制定的步伐,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可以预料,新宪法颁布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的高潮就会到来。要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不加强法制建设是不行的。只要全国上下法制观念增强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秩序就会进一步好起来,人民就会更有信心,中国就大有希望。”
陶老说:“周总理曾经说过,法律的废、改、立,是我们立法工作的辩证法。情况在变化,社会在前进,法律的废除、修改和立新法,是完全正常的。”
谈到这里,陶老起身从书架上取出几大本精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给我们看,说:“这一套《法规汇编》,是五十年代整理出版的,当时的全部法规都在里边了。‘文革’中许多人作为废纸处理了,现在很珍贵,书店是买不到的。”
最后,陶老说,“现在组织力量对以前的法规进行修改编纂,编辑成册,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实在迫在眉睫。”言谈之间可以看出,年逾古稀的陶老是有志于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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