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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有哪几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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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03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我国刑罚有哪几种
刑罚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同犯罪作斗争,就好比打仗一样,要根据具体情况配备各种武器,才能有利于战斗的胜利。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性质上讲有轻有重,从情节来看千差万别,从犯罪分子来说改造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刑罚就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也就是说,要有不同的刑罚方法,才能更好地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我国刑法,总结多年来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各种不同犯罪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刑罚方法,这就是《刑法》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条规定的刑罚的种类。按照这些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两类,即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是处罚犯罪分子的主要刑罚方法。这种刑罚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相互附加并用。例如,一个人犯了一个罪,不能判处无期徒刑附加管制。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与主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例如,一个人犯了一个罪,可以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没收财产,也可以单独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没收财产。主刑和附加刑相比较,有两个区别。
第一,主刑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犯罪。《刑法》分则中的各种犯罪,都分别规定有各种主刑;而附加刑只适用于某些犯罪,例如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反革命罪、部分严重的经济犯罪和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适用于反革命罪以及其他利用政治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罚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
第二,主刑一般来说,要比附加刑严厉得多。它不仅可以限制、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附加刑则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或者给予金钱、财产上的处罚。
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这一规定的主要精神,是为了尽量缩小判刑面,扩大教育面。就是说,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予以处理。
(1)训诫。这是指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人进行批评教育。
(2)责令具结悔过。这是指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责成犯罪人用书面保证悔悟改过。
(3)赔礼道歉。这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4)赔偿损失。这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按照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以一定的经济赔偿。
(5)由犯罪人所属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对什么是免予刑事处分和什么是宣告无罪往往分辨不清。免予刑事处分,尽管不判处刑罚,但仍然属于对犯罪人的有罪判决,只是不判刑罢了。宣告无罪则不同,对于被逮捕、起诉、审判的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不能宣告免予刑事处分,只能判决被告人无罪,立即释放。因此,免予刑事处分和宣告无罪完全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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