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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04
第5版()
专栏:来函照登

必要的说明
你报8月28日第五版刊登的《“买路钱”应一律取缔》一信,引起了我县县委和政府的重视。县委书记和县长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研究以后,组织人员到县联运办公室和车辆检查站进行调查。经查实,于安廷同志在信中反映的问题与事实有较大出入。
实际情况是:山东省青岛第二橡胶厂基建科的载货汽车(车号14—19287)到邯郸水泥厂拉水泥(车上共3人),路经我县,被车辆检查站刘金丰、陈秀芹、李振川等3人查住。经检查证件后,这部车仅具备行车证、驾驶证、养路证和跨省证,未办理运输手续。按照我省经委、交通局1981年《关于载货汽车跨省运输管理的通知》规定:“外省、市车辆来我省取货,必须在装货地运输部门办理运输手续,交纳运费总额1%的管理费。如不办理运输手续,一经发现即按运费总额的3%罚交。”按照这个规定,应罚这部车运费总额864元的3%管理费,即26元。办完手续后,他们中一人说:“我们那里财政上有规定,出一趟车,只让支40元。我们出差已经很多天了,钱带得也不多,还剩十几元,是否少交点?”当时县检查人员为了照顾他们,将已办的单据作废,按运费总额1%提取了9元。在“组织社会运输工具结算凭证”中,有一栏是运输金额,在里面填上了864元,这不是手续费的金额,检查人员从未向这部车要864元。
河北肥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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