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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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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05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和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前,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继续分别按照1978年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附:1978年宪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条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
(四)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任免国务院的个别组成人员;
(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决定任免驻外全权代表;
(九)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十)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十一)决定特赦;
(十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的情况,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十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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