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9阅读
  • 0回复

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05
第5版()
专栏:社论

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一件大喜讯。在经历了无法无天的十年内乱以后,在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时候,这部宪法的通过和实施,对于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各族人民的安居乐业,对于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可缺少的法律保证。正如许多代表在人代会上所说的,这部宪法合乎国情、顺乎民意,是一部定乾坤、保安宁的“振兴法”,富国利民的“幸福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法。
我国是一个有十亿人口的大国,要把国家治理好、建设好,没有法是不行的,没有宪法更是不行的。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母法”,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子法”。要以法治国,最重要的就是要制定一部反映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前景的长期稳定的宪法。建国以来,我们有过三部宪法。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适应了由新民主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需要,保证了这个历史性变革的顺利进行,是一部公认的很好的宪法。1975年的宪法,产生于十年内乱时期,许多条款是“左”的口号的堆砌。1978年的宪法,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能对“左”的指导思想进行全面的清理,早已同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巨大变化不相适应。现在通过的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吸取了我国历史上法律典籍的精华,参考了大量的外国宪法文献,特别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经过两年之久的讨论,包括全民讨论,制定出来的。它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我们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对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等最重大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确实堪称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新宪法一经颁布,就要严肃认真地付诸实施,依法行事。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关系到政治安定、经济繁荣、人民幸福和国运昌盛。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肩负起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庄严职责。应当承认,在我们国家,包括在我们一些共产党员、甚至一些党的负责干部中,法制观念是比较薄弱的。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圣旨”就是法。法只代表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同人民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人民也就无视法的存在。《水浒》上有个鲁智深三拳打死镇关西的故事,反映了人民是通过拳头,而不是通过法制惩办欺压人民的恶霸。国民党的法是镇压人民的。中国共产党不是通过合法斗争,而是通过武装斗争,领导人民推翻国民党统治的。这就在人民中间,包括在一部分共产党员中间造成一种错觉:人民建立了自己的政权以后,似乎法制是可讲可不讲的,法律是可有可无的。十年内乱从反面给我们上了一堂应该说是终身难忘的法制课:无产阶级一旦掌握政权,就要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制保证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不讲法制,有法不依,无法无天,只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人民。这个沉痛的教训,是我们要永远记取的。
保证宪法的实施,要解决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与宪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新宪法明确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说的是“一切”,就是说是毫无例外的。我们党是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我们党同其他政党、团体、组织是一样的,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也要领导人民坚决执行。党的各级组织,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我们党的来自人民的正确主张和政策,已经反映到宪法的各项规定当中。因此,严格地执行宪法,也就是严格地执行党的政策和主张。那种把执行党的政策与遵守宪法和法律对立起来的思想,是要不得的,应当丢掉。党的十二大制定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明确要求我们党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组织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只要我们党这样做了,真正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全国各族人民,也一定会这样做的。这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保证宪法的实施,也要解决个人和宪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宪法的关系问题。新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说,一切公民、一切个人,不管是工人农民,还是党政领导干部,都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果有人认为自己地位高,权力大,不把宪法放在眼里,那他就是藐视宪法,就有可能走上违反宪法的危险道路。以前报纸上讨论过宪法大还是县委大的问题,就是对那种自恃手中有权,可以凌驾于宪法之上的错误观点的一种批判。现在,再也不允许有这种藐视宪法的言行了。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没有超越于宪法之外或者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都必须遵守宪法。这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条件。
保证宪法的实施,还必须大张旗鼓地宣传宪法,组织干部和群众广泛深入地学习宪法,使新宪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说,法再好,也不会自动执行。它要靠人去遵守,靠人去运用。我国的新宪法的确是一部好宪法,是保证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强大武器。但武器是要人去运用的。如果不会运用,只在那里摆着,再好的武器也没有用。我国的新宪法颁布以后,不是为了放在那里做摆设,而是要人人遵守,人人运用的。要做到人人遵守,人人运用,就要人人学习,人人掌握。只要十亿人民都能掌握宪法,学会运用宪法,自己掌握自己和国家的命运,宪法的实施就有了切实的保证。正如彭真副委员长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所说的那样:“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体现了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新宪法,又由全体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来保证它的实施,就一定能够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