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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治”到“法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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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07
第8版()
专栏:

由“人治”到“法治”
冯并
宪法是近代国家的产物。从英国的“宪章运动”和法兰西的“民约宪法”起,无论何种国体、政体,都免不了有一部这样或那样性质的宪法。在我国,逊清末叶不了了之的“君主立宪”,算是中华的宪法之始。此后有过一部约法,是临时代用法,也是民族资产阶级冀希仿照“民约宪法”的多难的尝试。直到新中国成立,一部真正的、性质上也全新的宪法才得以诞生。它虽然同社会主义民主一道,经历了发展的曲折、考验和拨乱反正的洗礼,终以崭新的面貌再次公诸于世、给我们新的希望与力量,也使我们感到骄傲与珍惜。
是的,新宪法是足以使我们珍惜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是我们建国以来最为完善的一部宪法;也不仅是因为,它凝聚了亿万人民的智慧与意志,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如果回顾一下我们追求民主与法制的艰难,我们的党和人民作过的和将要继续作的巨大的努力,能不为这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法律形式欢呼吗!
常听到一些人慨叹:我国的封建社会太漫长了,它创造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灿烂文化,也留下了阻碍文明发展的衍生物。比如法制,你尽可以从汗牛充栋的经籍里找到“明宪直法”乃至“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的字样,实则看到的却是无法之“法”及“人治”、“吏治”。甚如清末保皇党人立宪,也要由皇帝钦定“宪法大纲”,哪里有一点“明宪直法”的痕迹。自然,从发黄的经籍里找宪法,无异缘木求鱼。封建社会和任何形式的宪法都是无缘的。也自然,现代人,特别是现代的社会主义公民,谁也不会主张舍“法治”而取“人治”,更不会把我们的干部等同于旧日的官吏。然而,由于历史的惯性,有意无意地逾过了法,或者把国家的根本大法当成无足轻重的一纸空文,可守可不守,这样的人,并非不是没有的。
在报纸上看到过,有位县委书记竟然气势汹汹地说:“宪法大,还是县委大?”这句“名言”虽已成为笑柄,但令人深思。我想,倘若一定要比,那结果谁也看得出来,个人之于人民的权利意志,孰为大,孰为小,不言自明。那么,何来此比呢?也许是出自职务带来的权力的一种自信,也许是不经意中流露出的一种封建特权意识的残余。但其中表现的一种共同的东西,即是法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很肤浅。说这话的同志,不懂得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讲自己能与宪法平身,或者还要高出一头。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还有什么能大过它呢?
如此看来,不仅要认真学习新宪法的条款,还要学习有关宪法本身的A、B、C。《汉书·萧望之传》中有一句:“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其所说的“宪”与“法”虽是指具体的科条刑典,却也可以引以认识宪法的权威的稳定性。我们的新宪法是长治久安的根本。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确“为无穷之规”。它在自身的不断完善中发展,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开阔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进程,在我们这个长时期被封建思想意识统治的土地上,它将标志着由“人治”到“法治”的真正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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