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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民委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的座谈会认为 新宪法完全符合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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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10
第4版()
专栏:

全国人大民委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的座谈会认为
新宪法完全符合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
本报讯 12月7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学习新宪法座谈会,参加会的包括蒙古、藏、维吾尔、朝鲜、回等九个民族成份的19位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阿沛·阿旺晋美主持会议。他在座谈会开始时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贯穿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完全符合全国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的。
与会同志热情赞扬新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是新的历史时期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章程。人大民委秘书长云北峰(蒙古族)说,三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这条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族关系就出现团结、和睦、兴旺的局面,民族工作就取得成就;违背这条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族关系就紧张,民族工作就受到挫折。我们要高度重视历史的经验教训,坚决摈弃过去那种“左”的或右的错误做法,坚决地执行新宪法中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开创我国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新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条款,都贯穿了民族平等原则。新宪法《序言》中说,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各民族都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就肯定了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地位。中央民族歌舞团的伊和巴图(蒙古族)说,翻开新宪法,看到这一条,就有一种主人翁的自豪感;同时也感到我们肩负的任务的分量。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要依靠各民族共同去完成。
在谈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时,与会同志认为,新宪法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而且根据国家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如: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大民委副秘书长萨依尔(达斡尔族)说,把少数民族的自主权利写在根本大法里,必将大大激发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思想,进一步调动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与会同志说,新宪法规定要克服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照那斯图(蒙古族)说,在防止和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倾向中,处于各级领导地位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同志起关键作用。
人大代表、国家民委顾问费孝通同志说,新宪法不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权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而且规定了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事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在实施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汉族同胞责任重大。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离不开知识分子,而少数民族的知识分子数量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经济、文化的要求。这就需要文化较先进的民族的帮助。
与会同志表示,要认真学习新宪法,热情宣传新宪法,坚决执行新宪法。蒙古族同志伊和巴图说,随着新宪法的实施,对我们各族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执法、守法,就一定要知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努力学习新宪法。民族出版社副社长李鸿范(蒙古族)说,我们民族文字出版工作者当前的迫切任务,就是要加紧工作,及时地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新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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