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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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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10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十七)

什么是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进行管束,放在群众中实行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到第三十六条,以及《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对管制的对象、内容、期限和解除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管制的对象。根据《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对于罪行较轻的反革命分子和扰乱社会秩序、盗窃、诈骗、抢夺、流氓活动、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分子,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节,需要对其自由加以一定限制,但又不必关押的,可以判处管制。
管制的内容。按照《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2)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以上规定说明,管制是一种轻刑,而且也不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话,剥夺政治权利只能作为附加刑判处,这就改变了过去管制一定要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作法。
管制的期限。《刑法》对管制期限的规定,是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管制期限最高不能超过三年,取消了过去管制可以延长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判决前已经羁押(即把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或者其他规定场所,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在管制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管制期限,不能少于原判管制期限的一半。
管制的判决、执行和解除。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和执行。被管制分子在管制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这种刑罚,是同罪犯作斗争的一个较好的武器。对于罪行较轻、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就地劳动或工作,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既可减轻国家的负担,又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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