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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海洋法公约》的斗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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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12
第6版()
专栏:

围绕《海洋法公约》的斗争
王士芳
费时九年、历尽曲折方始达成协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终于签字了。签字的多达119个国家和组织,大大超过批准公约所需的60个国家的数目。这是广大与会国,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坚持团结合作,同超级大国进行反复较量而取得的巨大胜利。
新旧公约迥然不同
现在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四个海洋法公约相比,有着本质的不同。那次会议仅有80多个国家与会,限于历史条件,亚非拉国家只占其中半数。在大国一手操纵下拟订的那四个公约,完全有利于超级大国推行其海洋霸权主义,而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和维护民族经济利益。新的公约则体现了第三世界国家长期坚持的要求和原则立场:即沿海国家拥有12海里的领海宽度和在领海外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确认“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公约既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顾及到发达国家以及沿海和内陆国家的利益。因此,这是一项至今为止比较合理的能为多数国家接受的公约。联合国副秘书长贝尔纳多·苏莱塔兴奋地宣布:这项“历史性文件”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确认海洋及其资源是属于人类的共同财富”。
当然,这个公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正如我国代表在会上指出的,“公约有关领海无害通过的条款中对军舰通过领海的制度未作明确的规定”,“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以及相向和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也是有缺陷的”。所以,公约中不少条款还有待于在今后实施过程中继续完善。
几经曲折得来不易
新公约是排除了重重困难和阻力以后才得来的。
在发展中国家力促下,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各国领海宽度和渔区范围问题。尽管许多中小国家在会上同超级大国的海洋霸权主义进行了斗争,会议并未能就这些问题达成协议。到了七十年代初,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独立的亚非拉国家逐渐增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声音愈益响亮。在它们的共同努力下,促使1970年举行的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下层土壤原则宣言》,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这就为现在的新公约奠定了重要基础。大会还通过决议,决定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制定一项新的全面性海洋法公约。
1973年12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这次会议是分期举行的。经过多年的修改、订正,1980年4月通过了一份统一的《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即新公约的雏形)。后来就在它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正式的公约草案。1981年8月举行的第十期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综合案文》,为正式的《海洋法公约》草案铺平了道路。
这项公约草案内容广泛,包括:国际海底的勘探和开发制度、12海里领海宽度、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界限、海洋环境保护以及国际海峡自由通航等等。其中第一个问题是各期会议上引起争论的焦点。它实质上反映了两种对立的立场,以“77国集团”为首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以及较小的发达国家,坚持“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这一原则,强调国不分大小,都有权分享国际海底资源;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硬要按照所谓“海洋自由”的原则,不受约束地自行开发深海海底资源,力图把它攫为己有。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但是,不管美国怎样反对,第十期会议还是通过了公约草案。
斗争仍未结束
第十期会议后,美国便拉拢一些发达国家,商订一项同海洋法公约相对抗的“小条约”。美国以公约中关于深海采矿的条款不符合美国利益为由,宣布拒绝在公约上签字。接着,在美国的活动下,美、英、法和西德签订了一项所谓的深海采矿协定(即“小条约”),其目的是企图凭借它们拥有的资金和技术,私下瓜分属于全人类共同财富的海洋资源。
在这次蒙特哥湾会议上,美国不仅拒绝签字,而且竭力“劝尽可能多的国家不要签署这个公约”。美国的这种立场,引起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广泛批评。会议东道国牙买加总理爱德华·西加指出:美国与一些西欧国家签订的“小条约”没有任何合法性,“它是违背海洋法公约的条款的”。事实上,在这次海洋法会议上,连“小条约”的成员国法国也在新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上签了字。这说明美国要想拉拢别人一意孤行地抵制海洋法公约,并不是没有困难的。
现在,举世瞩目的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通过了。它的诞生标志着国际政治舞台上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在它的前进道路上还会遇到种种障碍,但,闸门既然已被打开,巨大的洪流就是不可阻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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