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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收据粘贴印花 市税务局有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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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10-30
第6版()
专栏:

  货款收据粘贴印花 市税务局有新规定
关于“货款收据”粘贴印花的办法,过去系依千分之三税率计征,在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调整税收通知中曾规定:凡“货款收据”所载金额满一万五千元者,一律贴花五百元。实行以来,对于金额在十七万元以上的收据是减轻了印花税,但对十七万元以下,一万五千元以上的金额,却相对地增加了,有失公平合理的原则,各方反映很多。现经中财部请准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为了贯彻调整税收精神,使小额“货款收据”税负公平起见,在印花税新条例未公布前,暂作以下补充规定:(一)货款收据金额未满一万五千元者免贴。(二)货款收据金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未满十五万元者,一律贴花二百元。(三)货款收据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者,一律贴花五百元。本市税务局顷已接到此项通知,并自即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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