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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第一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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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18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新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第一讲)
张正钊 林毓辉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2月4日已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公布施行。新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活动准则。为了帮助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好新宪法,人人养成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作斗争,我们请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编写了这个《讲话》,从今日起在本报连载,并将由人民日报出版社汇集成书发行。
——编者
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了,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五届五次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在序言中庄严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以往的三部宪法中,都未曾作过这样明确的宣布。这对于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末,为什么说我国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呢?这是因为,宪法和普通法律比较,无论在内容上或在形式上,都有它自己的特点:
第一,从内容上看,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新宪法除序言外,共有四章。序言指明了我国新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在总结了我国人民长期斗争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纲领和今后的根本任务。第一章总纲规定了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及其他方面的根本方针和政策。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认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划分及其活动原则。第四章规定了国旗、国徽和首都。所有这些,都是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有关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例如,刑法只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问题,婚姻法只规定有关婚姻家庭问题。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内容上要求尽可能充实、完备,但是它又只能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一些应该由普通法律确认的规范,就不宜于写进宪法,而应由日常立法去解决。斯大林说:“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09页)如果把很多具体问题都列入宪法,不仅会使宪法失去根本法的意义,而且也不利于群众掌握和执行。新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完备的一部宪法,内容极其丰富,体现了我们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第二,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因此,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都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但是,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新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工作的法律根据。我国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在进行立法时,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例如,我国已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一些法律,都写明本法“以宪法为根据”。另外,根据新宪法的规定,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样,这些行政法规、命令和地方性法规,也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且,上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相抵触,就失去法律效力,必须加以修改或废除。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通过宪法的同时,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就是为了使这些法律符合新宪法的规定。马克思说过,宪法是法律的法律。人们通常也说,宪法是“母法”,其它法律是“子法”。这些都生动地说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新宪法为我国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高于一切法律的效力,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将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还表现在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必须共同遵守,并以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毛泽东同志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总章程。由于新宪法对国家生活的根本性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使一切机关、组织和全国人民,知道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宪法不同于某一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也不同于某一政党和团体的章程。这些组织法和章程,只规定这些机关和政党、团体的一般活动准则。而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最高法律依据,适用的对象更为广泛。正如新宪法序言所载明的那样:“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不只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事情,对我们党来说,也不例外。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也强调指出:“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我们党是执政党,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党的来自人民的正确主张和政策,都已体现在宪法的各项规定中。因此,一切党组织和所有党员,都必须切实遵守宪法,不能把遵守宪法和执行党的政策对立起来,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我们党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有任何损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是维护宪法尊严和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重要保证。
第三,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与普通法律也不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特定的程序,比制定普通法律要严格得多。根据新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种职权。宪法的修改,先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然后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一般的法律,只需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即可。我国这次修改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决定成立专门负责宪法起草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并把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民讨论,经过多次修改后,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这是一个严肃的程序,也是一个民主的程序。为什么宪法制定和修改要有这样的特别程序?这是为了保证宪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因为宪法作为根本法,是日常立法的基础,它的修改,不仅涉及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而且还会引起其他法律的废除或修改。所以,对宪法的修改,必须极为严肃和慎重。
以上三个方面,是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标志。为了维护新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我们必须在宪法的基础上加强日常的立法工作,使宪法的各项规定具体化,并切实保证一切法律都完全符合宪法的规定。过去颁布的法律,凡与新宪法的精神相符合的,可以继续施行,不符合的,就应该废除或修改。同时,要加强对宪法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宪法、掌握宪法和执行宪法,只有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它才能真正起到根本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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