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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法的修改过程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第三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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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18
第5版()
专栏:

新宪法的修改过程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第三讲)
王向明
宪法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由于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是少数剥削者对广大被剥削者的专政,它们的宪法只反映少数剥削者的意志,代表少数人的利益,所以,任何一个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即使是标榜为现代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制宪也总是为少数人所操纵,普通老百姓是无权过问的。有的资产阶级国家通过宪法时,虽然实行所谓“全民投票”或“全民公决”,但实际上不过是假借民意,用来渲染资产阶级民主的愚弄人民的形式罢了。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也是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主人。人民不仅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而且在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全民讨论的过程中,直接参加立宪活动。人民群众的意志在整个修改宪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早就说过:要“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列宁也明确指出:“民主组织原则……,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列宁全集》第27卷,第194页)我们国家制定1954年宪法和这次修改宪法的过程,就是一个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几经反复,高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和它的秘书处。宪法修改委员会广泛征集、认真研究了各地、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于今年2月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稿。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对这个讨论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部分委员、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和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各领导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也都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还邀请北京和外地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方面的学者和专家举行了多次座谈会,广泛地听取意见。经过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再次讨论和修改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4月将宪法修改草案公布,交付全民讨论。
这次全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生动地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关心国家大事、管理国家事务的高度主人翁责任感。由于通过全民讨论,充分发扬了民主,宪法修改草案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意见和智慧。宪法修改委员会对全民讨论中提出的大量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采纳了其中许多重要、合理的意见,对草案的具体规定作了近百处的补充和修改(纯属文字改动的还没有计算在内)。这次全民讨论是一次全国范围的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民主训练,既加深了广大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优越性的认识,又加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大大提高了干部群众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在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又经过五天的逐条讨论、修改,最后由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正式草案,提交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讨论。在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代表们进行了严肃认真的讨论和审议,又对草案作了近30处修改(不包括纯文字的改动),最后由代表们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总之,新宪法是在广泛发扬人民民主、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制定出来的,是党的领导和广大群众智慧融合的结晶。它必将在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和共同维护下,成为保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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