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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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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23
第8版()
专栏:

法的特性
何北仁
新宪法通过了,生效了。人们欣慰之余,又在关心着它的实效。
我们的宪法无疑是很好的,关于它的特点、性质、作用和历史意义,彭真副委员长在报告里,已经作了清楚的阐述。然而所有种种,都还只是它本身的潜能,要化作实效,还须取决于它实施的程度。而它的实施程度,又要取决于它的权威性。也就是说,它是否真的能成为“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的可靠保证”,那就还要看它是否真的能够得到人们毫无例外地一体遵行。人们无法忘记,1954年的那部宪法,虽然没有这部新宪法完备,也不可能有这部宪法所反映的新的历史内容,但是,它在当时条件下,也是很好的宪法,只是由于没有得到过完全的遵守,也就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后来又被几个野心家跳出来喊了声要“砸烂”,它就变得如同一张废纸。而那些人要“砸烂”的理由,竟然是“管到我们头上来了”。这显然证明了,它在当时就缺少那种应有的权威性,才导致了这样的恶果。如果它当时获得了人人遵守的权威性,能够发挥它的保证作用,那末,十年动乱的这种风险,本来也是可以“保证”不至于发生的。
修改后的宪法,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也更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要求。但问题的关键,仍然是首先要实现它的“最大权威性”。要实现它的“最大权威性”,首先又要排除一切对它的特权,如总纲所宣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个规定不仅“合乎国情”,有很大的针对性,而且清楚地反映了宪法的一种特性。
法律(包括宪法)在人人面前其实并不平等。这是法律的一种特性。法律总要申明它要保护什么,禁止什么,对于受它保护的阶级或个人,受它压制的阶级或个人,它并不平等,而他们也不会感到它是平等的。奴隶社会的法典、封建社会的法典、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典,莫不如此,但它的代言人,却都把它说成仿佛是对人人都平等的,那是自欺欺人。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当然是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但它也仍然有这样的特性,我们的宪法里对这一点揭示的很清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的阶级性。
然而,法律却又绝对地要求,在它面前人人都一律平等,而不承认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拥有任何超越它的特权。这是法律的又一特性。否则,法律便也难以成其为法律。因为法律只要一承认任何超越它的特权,它的权威性便立即破坏无遗,形同一张废纸了。古之所谓“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我们主张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新宪法总纲中所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实都是法律的这一特性的反映。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的强制性。
法律的具体内容,它的时代性、阶级性可以不断变化,但它的这两种特性却不变。法律的两种特性是相辅相成的。失去第一种特性,它无从产生,没有第二种特性,它无法存在。第一种特性通过第二种特性实现,第二种特性由第一种特性派生。互为因果,难离难弃。
对于法律的正确观点,来源于对于法律这两种特性的如实的认识。只承认它的第一种特性,而否认它的第二种特性,是形而上学的看法,其结果必然导致法制观念的薄弱,把个人意志和权威强加于法律。只承认法律的第二特性,而否认它的第一种特性,是唯心主义的看法,如果不是有意识的自欺欺人,也是一种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的虚幻看法,其结果也必将导致失去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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