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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龙川县法院依法判处贪污巨款的罗铭恩无期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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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24
第3版()
专栏:

坚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龙川县法院依法判处贪污巨款的罗铭恩无期徒刑
新华社广州电 广东省龙川县农业银行黄布营业所会计员罗铭恩,利用职权之便,贪污、受贿112,000多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最近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罗铭恩1976年10月调到黄布营业所任会计员后,趁营业所新建、制度不够健全之机,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活动。1981年12月18日,罗铭恩谎称黄布公社货栈在黄布营业所有存款,给增城县农业银行拍了汇款电报,让这个银行给黄布货栈的购货人支付76,150元,以便这个货栈购买货物。增城县农业银行按照业务惯例,把这笔款如数付给了黄布货栈的购物人。后来,增城县农业银行催促黄布营业所补交凭证时,才发现这笔电汇款是罗铭恩假冒货栈名义办理的一笔“空头汇款”。有关部门经过追查,进一步查出罗铭恩从1980年10月开始,已先后48次用这种“空头汇款”的手段,从各地银行盗用国库资金331,700多元,用以进行投机倒把等活动。罗铭恩除陆续归还了254,600多元外,用各种手段从中贪污了76,900多元。
罗铭恩还利用各种手段侵吞银行利息、私人汇款和集体单位归还的贷款共达3万多元。
此外,罗铭恩还将盗用的公款借给他人做生意,从中接受贿赂共5,000多元。
罗铭恩用贪污的巨款为自己建造了一幢八房两厅的楼房。他为儿子结婚,共摆酒席50桌,花费了3,000多元。他还大肆挥霍,请客送礼,拉拢腐蚀干部。
罪行败露后,罗铭恩仍抗拒交代,多方串供,毁灭罪证,继续犯罪,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接受惠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罪犯的决定和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处罗铭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缴回被告的全部赃款赃物,没收新建房屋一幢和其本人所有的半间店铺。罗铭恩不服上诉,惠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罗铭恩犯罪事实确凿,量刑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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