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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企业民主管理和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第六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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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27
第3版()
专栏:

发展企业民主管理和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第六讲)
王向明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不仅包括代表制的民主形式,而且包括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和社会各种事务管理的直接民主。代表制的民主形式主要表现为由人民通过投票,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把这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起来,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正如列宁所说:“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列宁全集》第24卷第153—154页)尽管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不同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国会议员,是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但代表毕竟还是人民群众中的少数。象我们这样拥有十亿人口的大国,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只靠间接民主这种形式是不够的。这就有必要发展直接民主,象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要把社会主义民主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这个问题的解决是非常重要的。毛泽东同志曾经强调指出: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面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就没有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等。
新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就把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内容更加充实、更加完善了。
为了贯彻总纲规定的上述基本原则,新宪法还从以下几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第一,新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新宪法的这项规定,有利于发挥国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二,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新宪法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规定的内容,与国营企业有明显的不同,这是根据两类企业的性质和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来考虑的。它们虽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组织,但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它的自主权受国家计划的限制要比集体所有制企业大。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也必须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但它们的自主权、机动权总是多一些。宪法从实际出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制度,作了恰当的规定。
第三,在城市和农村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并在它们下面分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这是在城乡基层政权的指导和帮助下,建立和发展群众性自治组织,使城乡居民群众组织起来,一方面办理群众自身的公益、福利事业,一方面协助基层政权组织进行法制宣传,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完成各项中心任务。它们能够很好地发挥人民政府的助手作用和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成为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多年来,城市居民委员会以及在它领导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各种组织,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新宪法的这条规定,就是对群众自治组织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法律确认,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基层政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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