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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九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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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27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九讲)
张正钊
巩固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新宪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新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这个规定,表达了我国各民族的共同愿望,体现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我国各民族之间团结互助关系已经加强的事实。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大小民族有56个,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的6.7%。各民族的分布互相交叉,大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和汉族杂居在一起,各少数民族也多是互相交错居住的,基本上是“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例如,新疆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居住的地方,但也不是一个民族,而是十几个民族。这种民族分布情况,为我国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提供了客观条件和需要。
我国自秦汉以来,就已经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长期相处中,发展了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并多次联合抵抗外来侵略,共同保卫和开拓祖国边疆,共同创造了祖国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尽管历史上曾经存在过民族压迫制度,造成了民族隔阂,但各民族人民间的联系,仍然不断发展,团结和友谊仍然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近百年来,特别是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后,各族人民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奴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共同奋斗,终于推翻了三大敌人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我国历史发展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各族人民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团结一致,并肩前进,在革命和建设事业上取得了辉煌成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起了民族自治地方,成立了民族自治机关,完成了社会改革;有些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少数民族,大大缩短了社会发展进程,提前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有了显著发展,民族关系空前融洽,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关系。在十年内乱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党的民族政策被践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拨乱反正,重申了党的民族政策,平反了冤假错案,大力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1979年党召开了加强民族工作的专门会议,1980年党中央又发出关于西藏工作的指示,发展了党的民族政策。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友好关系经过停滞挫折之后,又迅速地发展起来了。当前,我国各族人民正以极大的热忱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历史经验证明,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整个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重要前提。因此,新宪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新宪法第五十二条并把“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规定为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在我国,任何破坏祖国统一、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不仅要遭到各族人民的唾弃,也是宪法所不允许的。为了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团结,我们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会损害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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