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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法贯彻了民族平等原则(第十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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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27
第3版()
专栏:

新宪法贯彻了民族平等原则(第十讲)
朱作霖 姚渭玉
民族平等是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础。新宪法在总纲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有关民族问题的所有条款中,都贯彻了这一基本原则。
坚持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无产阶级民族观的重要特征。列宁说过:“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列宁全集》第20卷第11页)我们党历来主张民族平等。早在1935年红军长征途中就曾庄严宣告,我党“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也曾明确宣布:“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以保证各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支援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立场。新宪法总结了我国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历史经验,并根据新的历史时期的要求,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政策,使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在各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在政治方面,新宪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地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这是民族平等权利中最根本的权利。新宪法规定,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个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地参加对地方事务的管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使他们对本区域内部事务的管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为了从组织上保证民族平等原则的实施,新宪法还规定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专门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民族问题的议案;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也设有相应机构,“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均负有管理本地区“民族事务”的职责。
在经济方面,为了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新宪法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马克思主义认为,为了彻底实现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必须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使落后民族赶上先进民族,清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是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
在语言文字方面,新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各族公民均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等。语言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特征,是维护民族权利和发展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工具。因此,语言文字的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内容。
在风俗习惯方面,新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诸如婚姻、丧葬、服饰、饮食以及各种节日等等,这是千百年来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下逐渐形成的。一般地说,各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深厚的感情。因此,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坚持民族平等原则的不可缺少的方面。当然,对于那些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风俗习惯理应改革。但无论是保持还是改革,新宪法规定必须由本民族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涉和歧视。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平等权利的尊重。
总之,新宪法充分贯彻了民族平等的原则,这是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经验的总结。新宪法的实施,必将对各民族的大团结和共同繁荣富强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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