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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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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27
第5版()
专栏:

论宪法保障
陈云生
新宪法的正式颁布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但我们不能满足于宪法的颁布,更要着眼于保障它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实践证明,制定一部好的宪法固然不容易,而要保障它的实施更是不容易,这是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规范同任何法律规范一样,都不会自动地得到遵守。为此,新宪法作出了有关宪法保障的规定。
第一,作出了“合宪性”规定。所谓“合宪性”,是指国家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其他具有规范性的文件,以及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或人民团体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等等,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违背。如有违背,法学上就叫做“违宪”,违宪的法律和命令是无效的。现代宪法一般都有关于“合宪性”的规定。这种规定通常见之于两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或最优越的法律效力;二是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据世界现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22部宪法通过各种不同的表述方式规定了法律的“合宪性”,其中95部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我们的新宪法从两方面对“合宪性”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在我国立宪史上,还是第一次在宪法文件上明白无误地表明宪法的性质和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这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在《总纲》第五条中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就清楚地表明了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又规定,它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就明确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宪法之间的关系。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宪法的极大权威,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作出了关于国家宪法监督机关的规定。按照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亲自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样做有它的优点和长处,但也有一些客观上的局限性:一是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比较多,不便经常集中开会讨论问题,在这方面的工作无法经常全面地开展;二是它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所要审议和讨论的问题很多,不可能拿出很多时间和精力专门讨论有关宪法实施问题。有鉴于此,新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还规定它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这表明,过去一直由全国人大亲自行使的宪法监督权现在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了。这是新宪法引人注目的一项新发展,是我国宪法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它表明,在我国的宪法保障体制中,正式确立了一个权威性很高并能从事经常性具体工作的宪法监督机关。
第三,作出了关于宪法修改问题的规定,严格了宪法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修改是宪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既关系到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又关系到宪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宪法本身修改问题的规定。社会主义宪法既应该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也应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敏锐地作出反映。根据这一精神,新宪法既规定允许修改,又作了严格的限制: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的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不仅保证了宪法修改的严肃性,而且能使宪法的修改案更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第四,作出了遵守宪法和执行宪法的规定。新宪法首先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总纲》第五条中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此外,还规定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些规定对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的作用。
值得强调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模范地遵守和执行新宪法,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有决定性的意义。我们相信,十年动乱中那种“无法无天”的历史再也不会重演了。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并把它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规定在新党章中。这对于加强宪法实施的保障是完全必要的,是十分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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