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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 国务院作出几项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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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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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就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
国务院作出几项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国务院最近对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的积压作出了几项规定。规定指出,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1980年底以前积压的机电产品和钢材,都可以按规定进行报废或降价处理。
报废标准:一是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符合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的;二是保管不善,严重锈损或超过规定存放期限已不能再使用的;三是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四是产品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无法改作他用和无改制经济价值的专用设备或标准设备。需要降价处理的由库存单位根据库存物资的实际情况和按质论价的原则,提出降价处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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