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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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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28
第5版()
专栏:

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肖蔚云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恢复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制度。
为什么要重新设立国家主席?
设立国家主席是具有我国特点的国家制度。1954年宪法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受全国人大监督的同时,又规定设立国家主席,这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建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经验,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同时,不论常务委员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都没有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这种集体国家元首的特点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体决定和国家主席公布执行相结合。
多年的实践证明,设立国家主席对健全国家体制是必要的,也比较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习惯。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当时的国家主席在国家处于不正常的情况下,失去了人身自由,被迫停止了应该行使的职权。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制度。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不久后修改制定的,它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也不可能总结这一历史经验,仍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制度。现在恢复曾经建立过多年、起过良好作用的国家主席制度,是比较适宜的。
设立国家主席有利于国家机关的合理分工,是工作的需要。对于我国国内来说,有些职权由国家主席来分工行使,是比较合适的,如1954年宪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等。1975年宪法由于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制度,它的有些规定就出现了不适当的情况,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这些规定把政党和国家机关的职权混在一起,是不适当的。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制度,但是由国家主席行使的某些职权,又没有规定由谁来行使。所以,设立国家主席对我国国内来说是需要的。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设立国家主席对外也有需要。外国的国家元首来访问我国日益频繁,我国需要有一个相当职位的人接待,才合乎国际惯例,对于外国的国家元首派驻我国的特命全权大使也需要国家有适当的人接见,没有国家主席,工作上就感到不便。对于外国国家元首的来访,常常需要有适当的回访,或者应外国国家元首的邀请,到该国进行访问,都需要有适当职位的人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外也需要设立国家主席制度。
这样,我国国家机关的分工就更加合理适当。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就能更好地集中力量处理他们所应当担负的任务。
新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主席制度,但它不是简单的恢复,而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二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作了适当的修改和新的发展。
新宪法保留了刘少奇同志在宪法草案报告中所指出的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的特点,同时在对外代表国家的提法上和1954年宪法又略有不同。新宪法删去了今年4月公布的宪法修改草案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规定,也没有沿用1954年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的规定,而是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因为在不同的情况和处理不同的事务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代表国家,国务院以中央人民政府的名义也代表国家。新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把国家主席对内对外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删去了宪法修改草案中的第七十八条,这样的规定比较确切。
新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比1954年宪法更为超脱,他不担负行政工作,不负实际责任,具有象征性。第一,和1954年宪法相比,国家主席没有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的权力。现在的宪法中没有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没有1954年宪法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除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务院总理以外,没有更多的行政权。第二,国家主席没有“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权力。1954年宪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召开最高国务会议”的规定,已经不适用于今天的情况,过去由国家主席召开的有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最高国务会议,是对国家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现在这种协商已经有其他各种形式,最高国务会议的设立就没有必要了。主席的地位虽然在国家制度中比较崇高,但是他不担负行政工作。他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其决定权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每届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有利于废除事实上的领导职务终身制。新宪法还将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公民有被选为国家主席的权利改为年满四十五周岁。国家主席的地位崇高,应当由年龄较大、经验比较丰富的人担任。
新宪法删去了1954年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的规定,保留了“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的规定,增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这样规定,比1954年宪法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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