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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基金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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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12-29
第4版()
专栏:

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基金会章程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次在京理事会议通过)
一、为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继承和发扬她毕生所关心和从事的儿童文教福利事业的精神,培养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增进国际友好和对世界和平作出贡献,特设立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二、基金会的性质
基金会是人民群众团体,又是联络海外人士为中国儿童文教福利事业提供援助的人民友好团体。
三、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四、基金会与国外的同类组织
外国朋友、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其团体,愿意为中国儿童文教福利事业捐募基金,在他们所在国家、地区组织宋庆龄基金会的,都将给予协作。
五、基金会基金的用途
基金会的基金属于专款,直接用于儿童文教福利事业,并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尽量做到合理安排。
基金会为开展本身正常业务,须在最低限度内,以最小比例提取一定的资金作为费用。
六、基金会的建设规划
计划在北京首先兴建儿童科学公园。根据需要与可能,将逐步在北京和其他地方建设儿童文教福利事业。
基金会将会同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卫生、建筑、工、农、青、妇、儿童保育、工商、归侨、园艺等各界和有关地方部门以及中国福利会,共同研究规划儿童文教福利的建设事项。
七、基金会基金的监督
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对于资金、物资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的报告。
八、基金会设理事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基金会在名誉主席、顾问、主席之下,设秘书处,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指导,处理日常事务。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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