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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门不应代其他部门扣收款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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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02
第5版()
专栏:来函照登

粮食部门不应代其他部门扣收款项
据群众来信反映,四川、贵州、湖南等省有的地方政府强行规定,粮食部门在结付收购粮油价款时,要代其他部门扣收各种款项。例如:贵州省凤冈县龙潭区政府规定,把水利灌区社员用水应交给水利部门的粮款,对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畜牧人员、民办教师、五保户等照顾提成粮款,都集中由粮食部门办理扣收手续,然后再向各单位结算。这样作的结果是,基层粮食部门的工作量大大增加,职工们从早忙到晚,许多人累病了,严重影响征购任务的迅速完成。四川垫江县合龙区包家公社,在社员还未交征购粮之前,就以基建粮、水利粮等名义,让粮食部门扣民粮16万斤。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我部在1982年10月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粮食部门在结付收购粮油价款时,除代理扣收公粮款和按照合同规定收回粮油预购定金外,不要代其他单位扣收款项。实行以户结算价款的,对承包户应向生产队交纳的公共积累和各项费用,粮食部门也不要代收代扣,以免影响农民交售粮油的积极性和收购任务的完成。”但一些地方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希望有关政府和部门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以保证粮油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商业部办公厅信访处 曹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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