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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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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1-04
第5版()
专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
吴大英
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社会主义宪法。它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各条战线所取得的成就和已经确定的方针,作了许多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规定。彭真同志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不但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一些重要的原则,而且根据国家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
新宪法在序言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我们伟大祖国的疆土上,居住着50多个民族。根据今年进行的第三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汉族占全国人口93.3%,各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6.7%。我国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重虽然不算大,但居住的地区分布很广,约占全国面积的50—60%。这些地区大部分位于祖国的边疆,地处国防前哨,并蕴藏着非常丰富的自然资源。我国各民族都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对祖国的历史和文化的创造和发展都有重大的贡献。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战胜了国内外的共同敌人,建立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维护我们伟大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神圣职责。只有这样,我国各民族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才能把我们的祖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宪法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本民族广大人民的意愿,建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以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依照新宪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依据宪法的规定,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实行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所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内的自治;它的自治机关,都是在最高国家机关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划分共有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这三级的自治机关是各自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是地方国家机关,所以,它的产生、任期、职权,同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自治机关同一切国家机关一样,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有不同于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的特点。新宪法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的规定,而且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这些新增加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新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这一新增加的内容表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比过去扩大了。这种自治权,是少数民族的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所必需的。自治权的扩大,可以充分发挥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精神。同时,新宪法还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样,就充分保证了在各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中各民族一律平等。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定,是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的恢复和发展。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本地区的特点而制定的管理当地事务的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为了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照顾当地民族的特点而制定的条例。这一规定,有利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利于各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发展。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新宪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这一新的规定,可以大大地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扩大的表现。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并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同时,国家还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各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这些内容,都是新宪法所增加的。实现新宪法的这些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将得到迅速的发展。
所有以上这些规定的内容表明,新宪法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了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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